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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民政部规章目录》,废止23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7-10-31

施行日期:2007-10-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日前,民政部在1993年和2000年清理的基础上,再次对执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23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形成了《民政部规章目录》。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有些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附:《民政部规章目录》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7年10月31日

民政部规章目录

序号名 称发布机关及日期 1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民政部、总政治部
1983.6.21 2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1988.5.28 3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
1990.7.18 4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1992.8.25 5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
1993.3.30 6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
1993.10.18 7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民政部
1995.2.17 8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
1995.7.20 9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政部
1996.6.18 10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1997.3.18 11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政部
1997.3.28 12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
1999.5.25 13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政部
1999.9.17 14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民政部
1999.12.23 15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法民政部
1999.12.23 1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
1999.12.28 17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
1999.12.28 18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1999.12.30 19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公安部
2000.1.19 20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
2000.4.10 21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
2000.5.12 22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
2001.7.30 2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
2003.8.1 24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
2004.6.8 25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
2004.6.23 26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
2005.6.1 27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民政部
2005.6.28 28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
2005.10.12 29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
2006.1.12 30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民政部
2006.1.12 31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2006.1.23 32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
2006.2.9 33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
2007.7.31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 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 1 民政部关于涉外结婚证的印制和用章问题民发〔1980〕47号 1980.7.2 有关内容被《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吸收 2 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民〔1983〕民20号 1983.3.10 有关内容被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吸收 3 民政部关于统一申请结婚当事人在律师面前作出的未婚声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的函〔84〕民民字第14号 1984.3.31 有关内容被《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华侨、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状况证明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4〕246号 )吸收 4 民政部关于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限补充规定的通知民〔1984〕民16号 1984.4.21 有关内容被《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吸收 5 民政部关于驻香港各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问题的通知〔1988〕民民函第4号 1988. 1.7 有关内容被《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吸收 6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问题的通知〔1988〕民民函第5号 1988.1.7 有关内容被《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吸收 7 民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调整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民〔1989〕婚字10号 1989.3.14 被《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节录)》(计价格〔2001〕523号)取代 8 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民〔1989〕婚字39号 1989.7.29 有关内容被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吸收  9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 1989.8.17 与现行规定相抵触 10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 1990.9.15 与现行规定相抵触 11 民政部关于统一制发婚姻证件式样的通知民婚函〔1991〕289号 1991.9.23 被《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制新式婚姻登记证的补充通知》(民办函〔2004〕15号)取代 1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统一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民办函〔1991〕232号 1991.10.22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 1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新式婚姻状况证明的通知厅办函〔1997〕206号 1992.8.12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 14 民政部关于使用新式婚姻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婚函〔1992〕317号 1992.9.24 被《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取代 15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民政部令第2号 1994.11.30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了 “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核准” 16 民政部关于更改婚姻证件内芯水印等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6〕221号 1996.9.18 被《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3〕166号)取代 17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婚姻登记申请书和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的通知厅办函〔1996〕206号 1996.10.22 被《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取代 1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婚姻登记申请书和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的补充通知厅办函〔1996〕238号 1996.11.27 被《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取代 19 民政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关于更改婚姻证件内芯和婚姻登记申请书等证件式样的通知厅办函〔1997〕96号 1997.4.8 被《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3〕166号)取代 20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发〔1997〕14号 1997.5.8 有关内容被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吸收 21 民政部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发
〔1998〕9号 1998.9.3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取消了“民政部门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核准” 22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号 1998.12.10 有关内容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吸收 23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民基发
〔1998〕21号 1998.12.18 有关内容被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吸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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