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建省筹备组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民族自治县和三亚升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87〕181号)第一条“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原自治州所辖市县继续享受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东方撤县改市后继续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199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04
施行日期:1999-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建省筹备组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立民族自治县和三亚升为地级市的批复》(国函〔1987〕181号)第一条“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原自治州所辖市县继续享受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东方撤县改市后继续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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