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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7]1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02

施行日期:2007-11-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江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4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7

2.1 组织体系

2.2 市安委会职责

2.3 市安委办职责

2.4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12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15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医疗卫生救助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 警戒与交通管制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22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23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27

7.1 响应分级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沟通与协作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体系建设;

(2)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

(3)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

(4)确保我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5)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1.2.1 主要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电力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1.2.2 主要政府文件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范围:

a.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b.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c.超出各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市、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d.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e. 当事故发生在江门行政区域内并且超出本预案处置能力时,应当按照就近原则第一时间启动本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立即报请同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中提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本预案适用的事故主要包括:

a.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事故。

b.交通运输事故,主要包括道路、水上等交通运输事故。

c.公共设施、设备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以及电网安全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救援力量等。

2.2 市安委会职责

市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江门军分区和江门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市安委办职责

市安委办是市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市、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4)协调与自然灾害、防震抗震、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民用核设施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互相配合;

(5)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市公安局:负责消防、道路交通、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2)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码头、渡口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道路运输保障。

(3)江门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水上运输保障。

(4)市林业局:负责林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5)市农业局:负责农田生产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6)市水利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设施以及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7)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8)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工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集贸市场和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及"三小"消防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9)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安装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气库)、瓶组站、供应站(中转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0)市市政局: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市政设施挡土墙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1)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渔民作业、渔业船舶和渔港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2)市房产局:负责房屋坍塌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事故房屋的安全鉴定。

(13)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油库、加油站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4)市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6)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救护保障。

(17)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8)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校办企业等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

(19)市经贸局、江门供电局:负责对电力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供电保障。

(20)市信息产业局、广东电信江门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江门分公司: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通讯保障。

(21)市城建集团:负责集团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供水保障。

(22)市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提供气象信息。

(23)市环保局: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环境监测。

(24)江门供电局:负责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期间的临时供电、供电安全及防止人身触电。

(25)江门军分区、江门武警支队:负责支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6)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旅集团、金羚集团等部门:负责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物资供给和支援。

(27)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群众安置等工作。

(28)市府办、市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的综合协调工作及事故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等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

(29)市委宣传部、市府办:负责统一发布事故新闻公报。

(30)市安委办、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推荐的消防、危险化学品、民爆、建筑施工、采矿地质、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为事故的抢险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1)各市、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服从、配合市应急工作。

(32)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安委办依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市安委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市安委办。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市府办公室及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的县级市、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级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在民航和海上等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级市、区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范图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应当及时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办、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警时,应准确报告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事故报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事故单位的具体位置。

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总部。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级市、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事故灾难发生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市安委办接到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市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办、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市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市港澳办、台办、外事办或市府办公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如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办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必要时建议市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响应分级标准见7.1)分别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若发生需要Ⅰ、Ⅱ级应急响应的事故灾难时,在国家、省预案正式启动前,由市政府和事发地县级市、区政府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逐级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的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各县级市、区政府决定。各县级市、区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市安委办及市直有关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4.1.1 市直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响应时,市直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府办公室或市安委办提出请求。

Ⅰ、Ⅱ级响应时,市直有关部门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的同时,迅速向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1.2 市安委办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级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办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市安委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 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县级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灾难后,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救援工作。

4.2.1 市直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4.2.2 市安委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市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市安委会协调江门军分区和江门武警支队调集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级市、区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办或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大的报市政府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医疗卫生救助情况。

市卫生局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及时组织有关医疗救护机构派出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并指导事发地的医疗救治工作。

事故灾难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类型,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疾病控制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警戒与交通管制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迅速组织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队伍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疏散无关人员,维持事故现场的秩序;实施临时交通管制,保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的交通畅顺。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县级市、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县级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府办公室协调有关县级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委办和市直有关部门。

4.10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市府办公室的指导下,市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县级市、区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市、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市府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区政府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工作,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级市、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级市、区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办。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协调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市府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级市、区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县级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处理情况或重要信息向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办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或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当地方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市药监局、市粮食局负责协调跨县级市、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市、区政府负责提供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按照本专项应急预案2.4款在预案范围内的有关部门(机构)应成立有关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机构)要充分利用本部门(机构)系统内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办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委办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进行维护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至各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执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

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委办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或瞒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沟通与协作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积极建立与市外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省内、国内救援活动,开展省内、国内的交流与合作。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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