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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邢台市公安局全面清退非执法人员的情况通报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通字[1997]58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10-22

施行日期:1997-10-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8月中旬以来,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采取有力措施, 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了清退非执法人员的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将1249名被借用、招雇、合同制人员全部清退完毕,净化了执法环境,规范了公安执法行为,保证了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为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全国公安机关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邢台市公安局的主要做法和经验通报如下:

一、统一认识,措施坚决

1989年以来,邢台市公安机关一些基层单位为弥补警力不足,先后从一些企业、部门和村镇聘(借)用了一些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和其他工勤人员。这些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执法机关聘(借)用非执法人员参与执法活动,与国家法制建设的原则和方向相悖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其中一些素质低下的人员,往往利用参与执法活动的便利条件,滥用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甚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败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邢台市公安局认识到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予以纠正,并于今年8 月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将全市公安系统聘(借)用的非执法人员全部予以清退。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邢台市公安局在清退工作中,一是强调加强领导。 要求各单位“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清退工作做得不好的单位,直接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市公安局从政工、纪检、法制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清退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三是认真做好案件移交和物品收缴工作。为防止警用物品流入社会和违法违纪问题的出现,各单位将原由非执法人员办理的案件一律收归公安机关管辖。同时,建立了统一的物品收缴清单,严格登记、签字等程序。全市共收缴警服1430余套(件),警用标志975个,手铐260副,通讯工具37件,交通工具68辆,电警棍70个及各种警用证件1130个。

三、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善后工作

首先,他们认真做好被清退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单位普遍抽出一定的时间,组织被清退人员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上的讲话、《人民警察法》等文件和法律法规,讲清形势,使被清退人员深刻认识开展清退工作的重要意义。其次,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各单位一方面妥善做好被清退人员的安置工作;一方面注意做好被清退人员返回原单位的欢送工作。由于普遍重视了思想政治教育,疏导工作扎实细致,在清退过程中未发生任何问题。

四、深化改革,合理调配警力

为缓解因清退工作而形成的基层警力不足,防止引起社会治安状况的起伏,邢台市公安局抓住派出所勤务制度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有利时机,在广泛深入开展艰苦奋斗、爱岗敬业和无私奉献教育的同时,科学配置警力,将巡警固定的巡逻路线改为不固定式,将固定上班时间改为弹性工作制,加强了对案件多发区的治理;将刑警队伍阵地前移,覆盖到派出所的辖区。同时,注意内部挖潜,先后从机关各处(室)抽调民警600余人次,深入交警队、刑警队、 派出所等基层单位,既充实了一线警力,又保证了对社会面的有效控制,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重要的执法力量,肩负着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责任。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都是十分必要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加强国家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建设高素质的、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在努力提高民警素质的同时,要切实把清退公安机关聘(借)用各种人员的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公安部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学习、借鉴邢台市公安局的经验和做法,下定决心,采取有效措施,在明年4月底以前将本单位的非执法人员全部予以清退, 并做好安置工作。今后,禁止公安机关以任何形式借调、 聘用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警务工作。违者,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同时,各地要按照派出所勤务制度改革和刑侦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认真转变作风,科学配置警力,向一线倾斜,为基层服务,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1997年10月22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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