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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关于清理吃“空饷”和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湖办字[2006]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24

施行日期:2006-07-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南北港、武垦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关于清理吃“空饷”和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4日

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关于清理吃“空饷”和加强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切实加强人事管理,压缩财政支出,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吃“空饷”问题开展督促检查的通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在清理吃“空饷”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和有关人事政策,对吃“空饷”人员的处理和加强我县人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事前监督,严防吃“空饷”现象发生

为了及时防止吃“空饷”现象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资发放过程中人员编制、工资基金月审核制度。

1、审核范围: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所有在编人员,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人员。

2、执行时间:从2006年8月开始,每月审核一次。

3、审核要求:各单位工资表填制好后,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签字,未签字的,编制、人事部门不予审核。

4、管理措施:未经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的,属财政拨款(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单位,财政部门不核拨工资;属自收自支的单位,由县清理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不核拨经费。

二、理顺人事关系,加强人事管理

(一)、因年龄切线,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和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同志不属于退休,应当坚持上班,利用经验丰富的优势,为单位当好参谋,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符合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未正式批准提前退休的,必须坚持上班。

(二)加强对脱产学习(含读研、离岗学习、跟班进修)人员的管理。

1、脱产到大专院校学习,必须经个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学习专业、学习期限、结业要求、毕业后回原单位服务年限(5年以上)、违约责任等。

2、学习人员持批准手续、学习合同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备案后,学习期间可保留编制,工作、工资关系转入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学习期间的考核、晋升技术等级、调资等与在职人员相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按自动离岗处理。

3、学习人员学习期间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交费凭证,发60%基本工资。毕业后持毕业证回本县工作的,学习期间扣发的工资在回本县工作的第37个月一次性补发。

4、由单位选派跟班进修的人员,应持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的《进修人员申请表》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可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未经备案的人员按自动离岗处理。

(三)、全县因任职、调动的人员,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必须及时办理编制、工资转移手续,否则停发工资。

(四)、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下属单位借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到外单位聘用人员。

(五)、超编,并且工作人员富余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可以批准部分人员停薪自谋职业。管理办法如下:

1、自谋职业人员应经个人申请,单位集体研究批准。

2、自谋职业人员经单位批准后,必须与单位签订停薪自谋职业合同,合同期为5年。

3、自谋职业人员应持单位批准手续、自谋职业合同到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备案后,方可离岗。

4、经备案的自谋职业人员外出,合同期内保留编制,停发工资,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单位支付的部分均由个人支付;未经备案的,按自动离岗处理。

5、合同期内,自谋职业人员可以回原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的或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合同期满未按时返岗的,按自动离岗处理。

6、批准了人员停薪自谋职业的单位,在执行合同期间不得招聘(录)工作人员。

(六)、因病或意外事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持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鉴定结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养)手续;没有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养)手续,又不能提供医疗鉴定的,按自动离岗处理。

三、明确处理办法,清理吃“空饷”行为

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和未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备案的,各类在编人员(包括财政拨款和自收自支编制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均属吃“空饷”行为,对行为人必须下编、停发工资,其档案移交到县人才中心。

除第二条所列自动离岗行为外,下列行为亦属吃“空饷”,必须严肃处理:

1、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应在死亡的下一个月核销编制、停发工资;退休后死亡的应在死亡的下一个月停发工资。

2、出国(境)考察(学习、探亲)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未归的,应及时下编、停发工资。

3、已到退休年龄,未经组织批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延长工作年限的,应及时下编、办理退休手续。

4、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超过30天的,应及时下编、停发工资。

5、失踪半年以上的,应及时下编、停发工资。

四、严肃工作纪律

1、对本意见下发前发生的“空饷”,从2004年1月1日起予以追回。属单位吃“空饷”的,由单位退回;属个人吃“空饷”的,由吃“空饷”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在2006年8月底前退(追)回的,单位所吃的“空饷”,可按“空饷”总额的80%退回,个人所吃的“空饷”,可按“空饷”总额的90%退回。逾期不退(追)回的,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的经费中全额扣回,并根据情节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纪律处分。

2、本意见下发后,单位主要领导、经办人员对本单位工资表要认真审核,坚决不为本意见所列吃“空饷”人员计发工资。如因审核不严,致使继续出现或者新增吃“空饷”现象,给财政带来损失的,由该单位负责全额退(追)回,对该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吃“空饷”额相等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集中清理结束后,实行有奖举报活动。经查实,被举报人确实为吃“空饷”的,对举报人给予“空饷”总额15%的奖励;对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从重给予处罚。

4、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地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报请处理。

本意见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湖口县委办公室 湖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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