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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行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察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煤安字[2006]1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13

施行日期:2006-10-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煤炭集团公司,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根据省局《2006年度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计划》(赣煤安字[2006]1号)关于“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察的安排,经研究,决定进行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从2006年10月下旬到11月下旬,为期一个月。具体监察时间由各监察分局自行安排。

二、监察范围

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部分设区市或县(市、区)的市县乡镇煤矿(具体由各监察分局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确定一个设区市或三个以上县)

三、监察内容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和操作资格证书(IC卡);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过期;人证是否相符。

四、监察方式

1、煤矿企业地面和井下监察相结合。

2、由各监察分局按各自辖区分别组织实施。

五、监察要求

1、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各煤矿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证书和资料备查。

本单位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表和安全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七大特殊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IC卡)、身份证原件和工资表;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原始记录及名册;2006年的安全培训计划等。

3、请省煤炭集团公司及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煤矿企业,安排人员予以积极配合,组织煤矿企业接受监察。

4、有关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人员名单、资料。

5、各监察分局12月10日前将监察情况汇总报省局人事培训处,由人事培训处起草专项监察报告。监察中相关事宜请与人事培训处沟通。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附:2006年全省煤矿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察方案

本次全省煤矿企业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专项监察,主要是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未按规定复训、复审和办理延期手续的进行监察。

一、监察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检查范围: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井)长是否持证,是否过期。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每年要参加一次复训,有效期满需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范围: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局长、局长助理、副矿长、矿长助理、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矿师)、副总工程师;煤矿企业安监部门的局(处、科)长、副局(处、科)长及局(处、科)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地测、通风、机电、运输、调度等处(科、室)的处(科、室)长、副处(科、室)长、主任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各类煤矿采煤、掘进、开拓、修理、机运、抽放、防突、通风、监测监控等区(科、队、井、工程施工承包队)的正、副区(科、队、井、工程施工承包队)长和技术员等人员是否持证,是否过期。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有关规定详见省政府141号令第2条之规定)。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每年要参加一次复训,有效期满需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3、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检查范围:井下电钳工、瓦斯检查工、采煤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主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通风安全监测工等七大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是否过期。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6年,有效期内每两年需进行复审,有效期满需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煤矿企业要对本企业上述各类人员的复训、复审和延期情况进行登记,并按《办法》规定及时组织参加复训和办理复审、延期手续。

4、煤矿企业是否有对在岗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的培训计划。(必须有2006年的安全培训计划)。

二、监察方法及处罚标准

(一)监察方法:采取对煤矿企业地面和井下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各煤矿企业将本单位持证上岗人员工资表或身份证和安全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IC卡)等证件原件,2006年的安全培训计划等提交监察组检查。

(二)处罚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按国务院令第446号进行处罚;未按期参加复训或有效期满未依法办理延期的,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办理延期,参加培训考核,并处不少于10000元罚款。

2、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省政府令第141号第2条规定配备、未经培训上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每少一人处不少于5000元罚款;未按时参加复训或未依法办理延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参加培训考核或依法办理延期,每少一人处不少于2500元的罚款。

3、特种作业持证上岗人员未按七大特殊工种最低规定配备或无证上岗的,每少一人处不少于3000元罚款;未按时参加复审或依法办理延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参加培训考核,每少一人处不少于1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六条进行处罚。

三、组织方式

根据省局《2006年度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计划》(赣煤安字[2006]1号)关于“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察,这次监察由省局人事培训处归口协调,由各监察分局组织实施。以各监察分局为主,可分成若干小组,每组3-4人,由分局副局级以上领导担任组长,江西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安排每组1人不定期参加。监察分局所在辖区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各派一人配合。

各监察分局必须于10月20日前,将专项监察组人员组成名单报省局人事培训处。

四、监察时间、地点

2006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监察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各监察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附件:2006年持证上岗专项监察表

省属煤矿企业七大特殊工种最低数额配备规定表

瓦斯 等级

瓦检工

(3班)

(人头面)

爆破工

(3班) (人采区)

井下电工

钳 工

(3班) (人采区)

主提升

机操作工(台)

安检工(人采区)

通风安全监测工

其它绞车操作工 (人台)

备注

低瓦 斯矿

4

4

各4

8

4

2

4

高瓦 斯矿

4

4

各4

8

4

4

4

注: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人的主提升机按台每班不能少于2人。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最低配备数额规定表

瓦斯等级

煤矿 负责人

总工程师

瓦检工

爆破工

井下  电钳工

主提升

机操作工

安检工

通风安全监测工

其它绞车操作工/每台

低瓦斯矿

1正2副

1

4

3

4

8

4

2

3

高瓦斯矿

1正2副

1

4

3

4

8

4

3

3

注:煤矿负责人一正二副指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生产技术负责人(指总工程师、窑师);瓦检工、放炮工的人数是指煤矿每个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三班生产最低配备数。瓦检工的人数要结合实际确定(要考虑头面之间的距离、水平之间的高度差、矿井生产规模及头面个数,是否能巡查得过来,是否系高瓦斯突出矿井)。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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