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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发(2006)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0-13

施行日期:2006-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监察机构对行政效能实施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推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改进工作与制度规范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下列事项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一)是否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二)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

(三)是否按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和重大任务,并实现工作目标;

(四)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

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重大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年度工作重点;

(三)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问题。

重大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立项,并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组织检查组,采取明查或暗访的方式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检查组应当由两名以上的监察人员组成。

监察机关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或新闻媒体参加行政效能监察活动。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督促被监察单位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

被监察单位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报告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被监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和办理时限。

监察机关及被监察单位应当及时受理有关行政效能的投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行为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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