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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1]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4-09

施行日期:2001-04-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事局、监察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派驻监察处:

经请示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现将《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告诫,是指监察、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对犯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的违纪行为 ,但又不够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行政告诫。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行政审批中违规审批的;行政执法中滥用权力的;行政不作为的;工作平庸、效率低下、懒散推脱、贻误工作的;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以及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予以行政告诫。

第五条 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中措施不力,未能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的;发生责任事故或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该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予以行政告诫。

第六条 行政告诫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行政告诫对象。监察、人事部门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或检查,认定有关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三、四、五条有关规定的,可确定为行政告诫对象。

2.填写《行政告诫审批表》。担任局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的,由市监察局填写《行政告诫审批表》,予以行政告诫。担任正处级(含)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需要予以行政告诫的,由监察、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3.实施告诫谈话。担任局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告诫的,由市监察局领导实施告诫谈话。担任正处级(含)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告诫的,由监察、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告诫谈话。

4.向被告诫人送达《行政告诫书》。

第七条 行政告诫与公务员考核挂钩:凡公务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两次(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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