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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发文字号:渝人发[2001]1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23

施行日期:2001-07-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人事处: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7]48号),为了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是:立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有利于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实现政府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乡镇干部和公务员队伍。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发展和平稳过渡;坚持竞争择优;坚持优化结构;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二、认真搞好职位设置乡镇机关职位设置工作必须在“三定”(定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的基础上,按照《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职能分解、职位设置、编制职位说明书,要结合乡镇机关的特点,使各职位职责明确,工作量饱满,不得因人设事。职位设置数量应遵循廉洁、高效、精干原则,严格按“三定”规定确定职数。职位名称要简明、规范、能体现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在党委与政府、政府与群团交叉任职的人员,职级相等的,按政府的职务确定职位名称,职级不相等的,按所任高职务确定职位名称。除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主席团主席外,其余职位均需编制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要按规定统一制成表格式,填写内容时要简明、实用、规范。

乡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的职位分类、编制职位说明书与区县公安局、司法局、法院同步进行。

三、认真做好现有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根据《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乡镇机关现有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认真贯彻落实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方案基础上进行。

1.参加过渡的范围和对象:乡镇政府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含占行政编制的聘用制干部)。

参照管理进行过渡的范围和对象:乡镇党群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含占行政编制的聘用制干部)。

上述人员不得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1998]1号)规定的不列为或暂不列为过渡对象的情况。

2.参加过渡人员的条件:

①年龄:国家固定制干部2001年12月31日男年未满56周岁,女年未满51周岁;聘用制干部2001年12月31日年未满55周岁。

②1998年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③1995年及以后参加公务员过渡知识科目(国家公务员制度知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公共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培训,考试合格;

④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3.过渡程序及方法:符合过渡条件的人员按文件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区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四、认真搞好竞争上岗和非领导职务的确定与晋升乡镇机关实施公务员制度,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各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选配人员,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在实施竞争上岗中,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实施办法》(渝组发[2001]11号)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等工作环节,确保公务员素质。乡镇机关干部过渡为公务员后,不得兼任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职务,有兼职的要在2001年12月31日前脱钩,不得在企事业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也不得兼任乡镇机关的职务,有兼职的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解除。

乡镇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确定和晋升,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和《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在区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1]118号)执行。乡镇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后,其非领导职务按规定要重新确定,颁发公务员任命书,并纳入规范化管理。

五、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在人员选配中,要按照《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渝办发[1997]23号),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2.实行垂直管理的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公安、规划、高新区和渝北区划归北部新区、经济开发区管理的乡镇推公工作,其方案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其主管部门和北部新区、高新区及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与全市区县实施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区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人员推公工作,凡在机构改革中归并到乡镇的,纳入乡镇统一实施;未归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乡镇与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由人事关系归属方负责组织实施。

3.乡镇机关人员过渡考试考核,要在全面了解德、能、勤、绩情况的基础上,着重考察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4.在有机关行政编制、公务员职位的前提下,符合过渡条件的聘用制干部,允许过渡为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其聘用制身份不变。未能过渡的聘用制干部,按有关规定分流安置或予以解聘。

5.《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于1997年12月18日发布后,从企事业单位进党政机关未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暂缓过渡。待考试合格后才能过渡。

6.依照有关法规、章程选举产生的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可参照乡镇机关占行政编制的聘用制干部的办法办理。

7.机构改革和推公工作结束后,有余编缺员的乡镇,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或党群的机关工作人员,经编制部门同意使用编制的,按《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由市人事局组织考试录用。

8.街道办事处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组织领导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要加强领导,做好指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区县组织、人事部门是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县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研究部署,统一政策要求,统一组织实施,负责本地区的推公工作。在工作中,要结合乡镇机关的特点,在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同时,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对反映出来的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要认真倾听乡镇机关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全市乡镇机关在今年底前要基本完成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各项工作,并组织检查验收,重点放在实施范围,职位设置、人员过渡、确定职务、轮岗、竞争上岗以及其他公务员单项制度的实施情况。方法采取在各乡镇自查总结申报的基础上,由区县推公办组织检查验收,重庆市推公办将组织人员对区县推公工作进行抽查。乡镇推公工作是区县推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结束后与区县机关推公工作总结分别报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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