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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公务员AB岗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信人[2004]2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13

施行日期:2004-09-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AB岗的设置

  第三章 AB岗承担人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AB岗承担人的配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厅机关各部门:

现将《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公务员AB岗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机关公务员AB岗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厅机关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方便基层单位和群众办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浙委发[2004]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厅AB岗工作责任制是指:在机关公务员各职位中,设置两个岗位,A岗承担人为该职位的责任人,B岗承担人为该职位的备岗责任人,当A岗承担人因出差、开会、休假等情况离岗期间,由明确的B岗承担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行AB岗工作责任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省政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确保厅机关各项服务事项不因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而导致缓办、延误。也是培养一岗多能工作人员的需要。

第二章 AB岗的设置

第四条 厅机关各职位要求全部设置AB岗。

第五条 现职位的责任人一律定为该职位的A岗承担人,B岗的承担人在本部门的人员中确定。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于调整当日报人教处备案。AB岗及承担人的设置和调整情况,由厅人教处在厅机关政务网上公布。

第三章 AB岗承担人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当A岗承担人离岗期间,B岗承担人除做好本职位工作外,承担A岗的以下工作:

一、接待A岗的来访人员,对有关问题作一般性解答;

二、接收上报A岗的材料,受理A岗一般性事务工作,对不能处理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或及时与A岗取得联系;

三、处理A岗的急办事项。

第四章 AB岗承担人的配合

第八条 各部门应为B岗承担人学习A岗工作业务提供条件,传阅A岗主要工作的文件资料,使B岗承担人了解A岗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 A岗承担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向B岗承担人做好工作交代,做好交接工作。B岗承担人在顶岗期间,对A岗的工作应认真负责,并对执行的A岗工作结果负相应责任。A岗承担人离岗期间,必须与B岗承担人保持电话等通讯工具的通畅。

第十条 A岗承担人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电告分管领导,B岗承担人要主动顶岗。

第十一条 A岗承担人外出返回后,应告知B岗承担人。B岗承担人应告知A岗外出期间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文件资料移交A岗承担人。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认真落实AB岗位工作制,做好运行中的有关协调工作。AB岗承担人合作和配合情况,列入厅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对AB岗承担人擅自离岗、延误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失误的,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人教处负责厅机关AB岗运行的日常管理,纪检监察室负责厅机关AB岗运行的监督管理,切实把AB岗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厅人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试行。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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