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考试录用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人才[2004]20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0

施行日期:2004-09-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八八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大力实施万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吸纳部分高学历紧缺专业人才,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考试录用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考的职位和对象

招考的职位为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中部分专业特殊、需要专门测试报考人员专业水平和学识能力以及今年上半年面向社会招考没有合适报考对象的职位,主要为城市规划、网络安全、国际商法、高级翻译、通信工程、电子政务、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等专业职位。

招考对象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1969年1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招考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部分、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竞争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进行。

(一)申报录用需求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及编制职位空缺情况,申报录用需求计划,包括单位的编制数、实有人数、空编数,拟招考职位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表式附后)。市、县(市、区)用人单位的需求计划经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由市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省属单位于10月20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报表格的同时请以Excel形式发送电子邮件(邮箱zjb-bcj@zjrs.gov.cn)。

(二)发布信息。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汇总审批后于2004年10月底在浙江人事编制网(网址:www.zjrs.gov.cn)等媒体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和有关信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可做相应宣传。

(三)组织报名。报名由省直各单位、各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也可参加省厅将于今年11月、12月举办的“2004年浙江-北京高层次人才洽谈会”和“2004年浙江-上海高层次人才洽谈会”等海内外人才招聘活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场设摊,接受报名。

(四)考试。考试分笔试、面试。具体考试方案由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拟定,报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体检、考核和录用。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浙人公[2001]26号)和《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4]17号),以及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按《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浙人干[1996]9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通知》(浙人干[1998]2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人员,由省直各单位、各市组织人事部门择优确定录用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工作要求

这次考试录用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是满足党政机关部分特殊职位需要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省直各有关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上级的特殊职位及招考名额要审慎掌握,从严控制。要认真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浙人公[2003]225号),坚持“凡进必考”原则,不断完善考试方式,提高测试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由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其他职位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招考录用参加全省定期考试,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考试,有关招考计划申报、招考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特殊和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需求计划申报表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