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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人才[1997]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4-24

施行日期:1997-04-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并为实现职业化和市场化创造良好的条件,现根据《关于建立苏州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是指企业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厂长(经理)助理等经营管理者及生产经营、技术、财务等企业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以下简称市场)中介组织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服务中心,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受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领导。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四条 市场的服务宗旨与指导思想是:进一步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创造有利于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脱颖而出和施展才能的社会环境,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职业化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

第五条 市场的服务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坚持“双向选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市场职能

第六条 市场由专人负责,承担制定市场发展计划与目标,主持市场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市场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信息服务。运用科学理论和现代化手段,对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的供需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反馈、贮存,及时公布各种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供求关系变化的市场信息,为供需双方及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人才合理流动进行科学导向。

(二)招聘交流服务。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提供场所、服务和指导,根据企业需要组织招聘,负责办理有关人员的调动手续和合同鉴证,以及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的委托管理。

(三)开发培训服务。建立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并形成个人业绩与培训情况档案。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上岗前的培训、后备人才的职前培训、待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训练,以及紧缺专业的专门培训等。并对通过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苏州市企业经营管理者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考核测评服务。建立科学的测评机制,采用现代人才素质测评技术,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对应聘企业经营管理岗位者或已入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库人才进行政治、业务、能力及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测评,并积极参与对应聘者岗位竞聘指标方案的论证,向招聘单位提供使用意见。

(五)负责实施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人事争议的行政裁决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人才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场的服务范围:全市国有、集体、乡镇、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九条 市场的主要服务对象: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专门人才,其必备条件和素质要求为:

(一)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身体健康。

(二)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坚持企业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三)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决策能力、组织管理能力。

能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积极推进企业改革,加速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时掌握市场新需求,不断为企业开拓新市场。

(四)有较好的专业技术水平。掌握一定的市场经济理论、现代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和法规、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济工作。

(五)应聘大中型企业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小型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应聘企业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两年企业中层以上或相应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招聘权限。招聘单位所招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进场招聘,企业有自主招聘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并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

(一)凡需要招聘正职的,均由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负责。

(二)凡招聘副职及以下职位的,事先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书,由有权部门或企业进行招聘。

第十一条 招聘方式。招聘单位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招聘。

(一)通过市场中介组织代为招聘。

(二)在各类新闻媒介上刊播招聘广告,进入市场设摊,直接洽谈。

第十二条 单位招聘必备材料及基本程序。

(一)应出具本单位成立的批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和名称、地址、概况。

(二)出具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批准的《招聘简章》。《简章》应如实公布拟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的学历、职称、岗位、待遇、数量等有关条件要求。

(三)到市场申报,填写《苏州市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招聘信息登记表》。

(四)经市场审核批准后,发布招聘信息,进场设摊招聘,或委托招聘。

(五)对符合条件者进行报名与初选。

(六)对初选对象进行必要的实绩考核和德、才素质的评价。

(七)确定录用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流动手续。

(八)与所聘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可由市场进行鉴证,其档案及人事关系可委托市场代管。聘用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变更和撤销,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应聘者的费用。

第四章 应聘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依法享有自主择业权。应聘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人才流动的政策规定。第十五条 应聘可通过市场中介组织、招聘活动,以及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方式进行。进入市场应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主要经历与业绩材料。

第十六条 应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原单位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应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离开原单位,应提前三十天向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原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应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离开原单位可通过辞职或调动的方式进行,辞职或调动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应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不得擅自离职。不要行政关系、不要人事档案、不要组织关系等擅自离职的人员,招聘单位一般不得接收。

第十八条 应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离开原单位时,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测评

第十九条 测评机构。由市场直接组织测评或委托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测评。

第二十条 测评的基本程序。

(一)审核委托测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下列材料:被评人员基本情况材料及身份、任职证明材料,个人业绩总结及有关证明;对应聘岗位的竞聘方案(个人委托评价的除外)。

(二)运用计算机对被评人员进行心理素质和能力测评。

(三)对被评人员进行笔试,考试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经营管理理论、企业管理法律、法规及专业基础知识等。

(四)对被评人员进行面试,主要是知识、技能、能力等面试。

(五)对招聘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结合个人考试、测评情况,对被评人员进行综合分析。

(六)向委托方出具测评结论和使用建议。

第六章 争议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应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在流动和使用中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行政裁决。

第二十二条 因原单位出资引进、培训需要补偿费用而发生的争议,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本人与原单位签有合同的,补偿费按合同规定处理。

(二)未签合同的,补偿费收取标准按引进、培训后在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引进、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应聘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的住房。具体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房屋的,按购房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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