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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宿迁市引进优秀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宿办发[2001]8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31

施行日期:2001-10-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中央和省驻宿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宿迁市引进优秀技术人才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31日

宿迁市引进优秀技术人才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积极吸纳优秀人才,保证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宿发[1999]2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优秀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并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拥有专利、发明、专项技术并在宿迁运用的人员;

(五)具有特殊技能的急缺人员。

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要按照“满足急需、注重适用、适当储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引进优秀人才,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引进计划。用人单位每年应制定一次引进优秀人才计划。引进计划中应包括本单位现有人才状况、引进理由、引进人员条件、拟定排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引进计划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企业引进计划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确定引进对象。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采用灵活方式自行确定引进对象。组织、人事部门也可根据引进计划、条件等向用人单位推荐或直接引进优秀人才。

(三)办理引进手续。用人单位将拟引进人选,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优秀人才签订聘用合同。

(五)组织、人事部门对聘用合同予以鉴证,发给《优秀人才优惠证》。

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优秀经营管理人才、教学和科技骨干等,组织、人事部门应简化手续,特事特办。

第五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具体办法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优秀人才协商,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其报酬。

第六条 根据优秀人才的层次和创造业绩的大小,经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的优秀人才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发给1-5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和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对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巨大的优秀人才,可以突破限额。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调入的优秀人才,可以突破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直接聘用或低职高聘。对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后工作满一年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确定或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提前1年。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有特殊技能的优秀人才,经有关部门评定后发给地方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八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要求安排其配偶子女工作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安排,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第九条 持《优秀人才优惠证》的优秀人才可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以下待遇:

(一)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二)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短期疗养,平均每年不低于半个月的休假;

(三)每年不少于半个月的脱产学习时间,用于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高级专家研修班和国内外的学术交流、进修、考察等;

(四)除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还可以享受康宁终身保险(大病医疗保险);

(五)可在本市范围内任一地区落户,其配偶、子女可以随迁;

(六)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时,属所在地学校施教区范围内的,不收择校择园费;超出施教区范围的,减半收取择校择园费。

第十条 坚持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相结合。对来宿迁兼职、短期工作、契约化合作、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科技咨询)、客座讲学或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的优秀人才,发给《特聘工作证》,参照《优秀人才优惠证》,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优秀人才拥有的专利、发明、技术成果等自主知识产权,经有关部门认定和评估后,可作为无形资本参与分配或入股,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引进的优秀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还可以按年度从运用某项知识产权所获的利润中,按约定的比例奖给优秀人才。

第十二条 优秀人才承担的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开发,用人单位要优先保证经费。自带科研成果或项目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优秀人才,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需要解决启动资金的,可优秀向科技部门申报或由用人单位优先解决。

第十三条 非国有单位引进的优秀人才,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实行人事代理,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进入国有(国家控股)企业工作的优秀人才,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企业应按不低于核定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纳入我市专业技术人才分级管理体系进行相应层次的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列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333工程”培养对象、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级优秀科技专家和拔尖人才等后备人选。

第十五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因流动原因辞职或被辞退的,本人要求恢复原身份,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并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特殊办法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重视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管理工作,同时注意使用好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作出同等贡献的,应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七条 政府人事部门要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分析研究本市人才需求、人才结构、人才流动状况等,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引进人才实施宏观调控,同时对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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