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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退休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退休金的发放问题给天津市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华侨事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79)内政字第82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79-09-24

施行日期:1979-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九月十七日(79)津革侨发37号函悉。关于天津音乐学院退休侨眷×××去美探亲,预计在两三年内不能返津,其在津的亲属能否继续代领退休金的问题。我们意见:

一、已退休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如果短期内不能回来,退休金的发放办法:出国探亲的,从本人获准探亲的第二个月起算,其亲属可以按月继续领取六个月的退休金;去港澳探亲的,其亲属可以继续领取三个月的退休金。超过六个月或三个月的退休金,由发退休金的单位保存,待其回来后再补发。

二、出国或去港澳探亲超过六个月或三个月未归的归侨、侨眷职工,如果已获准在外国或港澳定居,本人来信或委托亲人提出办理领取退休金,可按我办(78)侨内字第512号文规定,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金,其本人出去探亲后由其亲属代领的退休金,不予扣还;超过六个月或三个月,由发放单位保留的退休金,则不再补发。

国务院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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