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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的归侨等职工退休费发放等几个问题给上海市侨务办公室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原华侨事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80)侨政字第4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0-01-16

施行日期:1980-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沪革侨办(79)字第236号函悉。经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答复如下:

一、我办(79)侨内字第030号函下达前,因私事获准出境的职工的假期,原则上按照1973年外交部领事司0757号文规定办理。但是考虑到当时地方一些单位或因群众要求延长假期,或因没有看到有关文件,批准的假期长短不一,为维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群众承诺的严肃性,应按照当时所在单位批准的假期计算。

二、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职工,获准请假出境探亲假期工资的发放,按我办(79)侨内字第030号函的规定办理。

三、我办(78)侨内字第512号函下达前,已出境定居的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现要求发给退职费,因为过去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不发。

四、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获准出境定居人员的退休费、退职(或离职)费的发放,按我办(79)侨内字第140号函的意见办理。有何具体问题,请商市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五、获准出境和出境后又回来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费发放的意见:

(1)出境探亲的,按我办(79)内政第820号函的意见办理,超过三个月或六个月而由发退休费单位保存的退休费,可以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国居住的,保留的退休费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后回来的,从回来时起按月发给,保留的退休费不补发;

(2)(78)侨内字第512号函下达前已出境定居并一直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现要求一次发给五年退休费,可以办理;

(3)出境时不到退休年龄,出境后在假期内到了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并在假期内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超过假期但还未作为离职处理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作自动离职处理;

(4)出境时已领取了五年退休费,后又返回国内居住的人员,现提出改为逐月领取退休费,可以办理。但出境不足五年者,原已领取的退休费须相应扣还。

六、享受探亲假待遇出境探亲的职工,经批准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补助费时,已领取的假期工资,须扣还批准离职后的部分。

七、已出境探亲的职工,委托国内亲友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补助费时,因为人已不在国内,不再补发车旅费。

八、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内地后不到上海,本人请假在外地探望的,可以参照一九七六年一月三十日外交部等三个单位《复关于归侨职工去外地会亲事》的规定,按探亲假待遇处理。

国务院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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