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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2]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06

施行日期:2002-03-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二年三月五日)

为保障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时间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范围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并领取了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不含2001年6月30日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已从2002年1月起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增加我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调整了基本养老金,其在2001年7月至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意见调整并作一次性补发;从2002年1月起,一律按渝劳社办发〔2001〕275号文件规定待遇执行,不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办法。

三、调整标准

(一)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195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

1.1993年2月28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1993年3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企业退职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

1.1999年6月30日以前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市级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意见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总额达不到260元的,按260元补足;企业退职人员按本意见调整基本生活费后,月退职生活费达不到210元的,按210元补足。

尚未参加市级统筹地区的退休(职)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在不高于本意见规定的标准内,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四、资金列支渠道

(一)本次调整增加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含企业退休人员按本意见补足到260元、退职人员补足到210元的差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按原渠道列支。

(二)尚未参加市级统筹的地区,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所在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市级财政按中央财政补助办法予以适当补助。

(三)建立个人帐户后新退休(职)的人员,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余额中分别予以支付。

五、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市级统筹地区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意见规定确定调整人员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核,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的标准及时兑现给退休(职)人员。

(二)尚未参加市级统筹地区的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意见规定确定调整人员和调整金额,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的标准及时兑现给退休(职)人员。

六、原中央行业统筹在渝单位的退休(职)人员,统一按本意见执行。

七、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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