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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人事(1997)1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0-20

施行日期:1997-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处(局),省直各厅(局)人事(干部)处:

现将国家人事部人发[1997]83号《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了解掌握全省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总体情况,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甘人事11996]37号文件要求,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辞职辞退工作的情况及时报送我厅考核培训处备案。对执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本通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向省厅反映。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

附: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7]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下发实行后,许多单位来电来函询问,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些单位愿意以干部身份接收,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为有利于国家公务员辞职和被辞退后的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考虑与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4号)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J18号)有关精神相协调,经研究,暂就该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辞职或被辞退后的身份按再就业后所在单位和岗位的情况确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一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接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干部岗位工作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手续。

二、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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