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届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70号)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成立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保障机构,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与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有关的专家中推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专业性、代表性、权威性等原则聘请。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组。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有关问题。可根据情况,召开部分专家的专题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需经2/3及以上委员讨论决定。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换届时,仍按第三条的原则和程序,委员更换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原组成人数的1/2.在任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委员进行个别调整。换届时或调整时,本届委员可提名1~2人,作为下届或调整委员的候选人。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坚持民主协商、科学、公正的原则,对涉及保密的事项,各委员须严守秘密。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定、修订考试大纲;
(二)拟定考试试题(试题库);
(三)指导实际操作考试样品和标准样品的制作,并组织或参与确定其相关指标;
(四)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五)对考试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六)对棉花质量检验师的继续教育内容提出建议;
(七)完成其他需要专家委员会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的修改需履行同样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