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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标准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办计字[1990]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4-13

施行日期:1990-04-13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失效日期:1994-11-11

废止理由: 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代替

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九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国发〔1989〕83号)下发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来电询问,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要否进行调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委的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国发〔1989〕83号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结合其具体情况,相应增加其职工档案中的标准工资。其实施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

二、少数企业未在职工档案中建立标准工资的,应抓紧建立起来。

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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