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人薪发(1990)1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6-25

施行日期:198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关于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三角、四角、五角,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天六角、八角、一元。

二、这次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仍按劳人薪〔1987〕9号和36号文件规定的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范围执行。

三、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解决。

四、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部门所属企业中,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安局(处)或公安派出所干警,是否提高值勤岗位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如果实行,所需经费从企业留利中列支。

五、提高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各级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值勤岗位津贴标准,并要严格考勤,定期检查。

人事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安全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