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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印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人工[1994]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2-13

施行日期:1994-03-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为自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精神,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暂行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均按调入单位的工资制度和规定标准执行。

(一)国家机关之间调动,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干部工资确定。

1、执行职级工资制度的干部,在国家机关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职务(职级)没有变化的,其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一般不予变动;职务(职级)发生变化的,应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的第一条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2、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的干部,按新任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干部确定其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3、在国家机关之间调动或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干部,应及时确定职务。国家机关之间调动工作后,未及时明确职务的,暂以本人原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任任命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一)款1项确定工资,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内明确职务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后拟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工资和最低职务工资额为依据发级临时工资,待任命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一)款2项确定工资,新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亦按本款上述原则办理。

4、调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干部,均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国家规定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

5、国家机关按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录用的干部工资待遇,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新录用人口员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4号文)的一条(二)款2项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管理干部工资确定。

1、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干部,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如调动后职务(职级)没有变化的,其职务等级工资一般不予变动;职务9职级)发生变化的,或发迹工作岗位(如调动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动后改作行政管理工作的)应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的第二条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2、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干部,按新任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干部重新确定其职务等级工资。

3、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干部,应及时确定职务。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后,未及时明确职务的,暂以本人原职员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待明确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二)款1项确定工资,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内明确职务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凡在调动工作三个月之后明确职务的,从新任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工资标准。由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在明确职务前,暂按调动工作后拟任职务的最低职务工资额为依据发给临时工资,待明确职务后按本规定一条(二)款2项确定工资,新工资标准的执行时间亦按本款上述原则办理。

(三)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确定。

1、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或变更岗位后,调入单位拟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川职改[1991]8号码文规定实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暂以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凡试用期满次月,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职务工资从聘任的当月起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并补发试用期内原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额与试用期发给临时工资的差额。凡试用期满月未聘任的,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下一级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并从试用期满的次月起执行。

2、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后,调入单位拟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川职入[1991]8号文规定实行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可按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以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额为依据(一般低一档职务工资)发给临时工资。凡试用期满次月,聘任相应专业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额与发给的临时工资的差额。凡试用期满次月未聘任的,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下一级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并从试用期满的次月起执行。

3、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单位不能在专业技术职务指标限额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而低聘的,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变更岗位,其职务工资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第二条(三)款1项的规定确定;从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调入事业单位的,先按原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工资后,再以新聘任职务按川人工[1994]41号文第二条(三)款1项的规定确定的工资执行。未聘任的,其职务工资按本人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下一级职务,比照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同等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重新确定。

上述人员确定的工资均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执行。

4、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或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后,改作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职务工资,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务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人工[1994]41号文)第二条(二)款的规定确定。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调动工作工资确定。

1、机关之间和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人,如工种和岗位不变的其固定部分工资待遇一般不予变动;如工程和岗位变动的,比照调入单位(地区、部门)同工种(岗位)同等条件工人重新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标准,由调入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总额内确定。

(六)从外省、市调到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按本文规定的原则,比照调入单位(地区、部门)同等条件的人员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二、体育运动员退役离队后,其工资待遇按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文)第四条规定执行。

三、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办理增加工资基金后,按管理权限审批执行。

四、本规定从1994年3月18日起执行。h

四川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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