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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部分乡镇干部工资未达到国家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3)10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21

施行日期:2003-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以来,随着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特别是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等正常增资机制运行,我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他因素影响,我省部分乡镇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仍然偏低,部分乡镇干部工资未达到国家工资标准且不能按时发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精神,稳定乡镇干部队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解决我省部分乡镇干部工资未达到国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乡镇在编在岗干部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未达到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有关县(市、区)要积极筹措资金,集中财力,适当予以补差,使其执行的工资标准在2002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两年内逐步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加大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核实困难乡镇的财力水平,对能主动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但确因财力不足仍难以按时发放的乡镇,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进一步落实按时发放乡镇干部工资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工资及离退休费发放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目标责任,制订具体的落实措施,切实履行职责。同时要加强对乡镇干部工资标准落实问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乡镇干部工资及离退休费发放各项措施的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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