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政(2003)2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26

施行日期:2003-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等三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具体政策

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外,其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勤人员及“5.12"退休干部,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增加数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三)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等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四)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五)机关事业单位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经批准按月领取退养费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按30元增发退职(退养)生活费。

(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二、关于经费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列支渠道解决。其中,党政机关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由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原定渠道酌情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公司,要随着企业的改制逐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对目前改制尚未到位的,这次也可相应调整档案工资。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凡在职工作人员按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基数正常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由机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按规定缴费的,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由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支付。

三、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进一步理顺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这次调资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调资工作的领导,坚决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努力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内、外财力,抓紧对这次调资的资金筹措和方案审批工作,确保在年底前将增资发放到广大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手中。对拖欠中央和省统一出台工资政策的县、市、区,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足额兑现和补发。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调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标准或搭车出台增资项目,自行扩大增资范围。对违反国家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地方,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当地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此次机关事业单位调资,不作公开宣传报道。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尤其是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所做的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要做好机关内部宣传解释工作,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充分认识这次调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目前国家财政状况还不很宽裕,改革的任务艰巨繁重,用钱的地方还很多的情况下,下决心做出的决定,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老同志的关心,教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摆在工作的首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同步开展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相关政策的落实。

(四)省级财政对41个财政困难县给予一次性调资补助。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全部用于兑现增资,不再出现新的拖欠中央工资现象。

(五)进一步加大对落实中央调资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工资兑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把这次调整增加的工资发放到位,并在明年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人事厅和财政厅。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略)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