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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4)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1

施行日期:2004-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由于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从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进度,理顺办学管理体制。

二、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已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的地区,由原参保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等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对未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政府办中小学退休老师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如国家出台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所在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所在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其中,省属企业所办中小学的移交工作继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教育厅关于省属工业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55号)规定执行,原则上在2004年6月30日(含)之前完成。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由企业将有关资料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本文所称中小学退休教师系指已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人员,或者在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人员。

五、教育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其中,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由企业负责;人事部门负责对移交后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套改政府办教师工资及退休费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所办中小学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其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予以适当补助。

六、2004年7月1日以后,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应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限定在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了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在职人员的相应编制由省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加。移交后,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照本文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退休教师的退休金待遇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七、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维护社会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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