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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10

施行日期:2008-0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并印发《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供各地各部门参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重要内容。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确保政府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下进行,分级负责,逐级抓落实。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云政办发[2007]274号文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尽快明确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并按全省统一安排开展工作,逐步形成一个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具体推进,政府法制办、国家保密局、政府新闻办等部门配合开展,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三、规范工作程序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尽快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本级政府层面、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列出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开;负责处理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按保密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对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

地震局、气象局等垂直管理为主的部门或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条例》规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四、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按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见附录),在对现行运转有效的文件等政府信息清理、分类、登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本地、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各地区、各部门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须于2008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交电子文档。属于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和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等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各行政机关应编制并向社会发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见附录),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向公众公布,为公众索取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流程、收费标准等作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布,并自2008年5月1日起使用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格式文本,按各级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五、完善公开信息的形式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和便于群众监督的要求,采取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并优先选用信息化的手段公开政府信息。有条件的部门应通过设置公共查询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各地档案馆、图书馆也要充分利用掌握的文献、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结合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原则,依托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站基础设施,以建设建立统一规范为基础,资源共享为目的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群”,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首页面显著位置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相对统一的格式合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网上受理依申请公开和查询服务等区域,并将政府公报、新闻发布、应急事件处置等现有信息发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统一、完整、高效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二??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一: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条目的总汇编,每条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一、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系统化

《目录》编制的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省、州(市)、县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中,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格式,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拟定。

(二)标准化

为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和集中管理,对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分类、目录结构、行政执法和业务及服务类信息公开方式、索引编写进行规范,统一编制方法、统一格式。

(三)数字化

除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外,全省实行省、州(市)、县(市、区)、乡(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统一使用网上信息公开系统软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散维护、集中备份。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实现网上及时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

县以上人民政府、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公开的内容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政府组成情况,包括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政府各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负责公开);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公开);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公开);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6、政府采购信息(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8、行政执法项目(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部门负责公开);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10、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由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开)。

(二)各级政府部门

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处(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乘车线路、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发展规划类:部门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专项规划。

4、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6、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三)乡镇人民政府

重点公开下列基本信息:

1、机构职能:(1)政府领导成员及分工;(2)职能部门及职责。

2、政策信息:(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土地利用及管理:(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宅基地使用审核、管理。

4、政府财政管理:(1)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2)财政财务收支情况;(3)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2)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等。

6、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四)公共企业事业单位

重点公开的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公开的范围并监督管理,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信息:

1、服务职能类:单位职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联系电话等。

2、服务项目类:服务项目及具体说明等。

3、服务收费类:每个项目收费的标准、地点、方式等。

4、政策法规类:管理、服务、收费的政策依据。

5、服务监督类:服务承诺、监督方式、监督电话、投诉应答时限等。

6、工作动态类: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事项,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更新。

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除重点公开以上信息之外,应当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负责管理的政府信息的其他具体内容。

三、目录结构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类别、索引号、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公开方式、信息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对于主动公开信息,需提供包括全部内容的电子文本;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需提供信息内容概述。

内容类别指信息内容的细分归类。

公开事项名称指具体公开信息的名称。

内容概述指简要描述公开事项的内容概要。

公开形式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类。

生成日期指该项公开内容形成或者变更的日期。

责任部门指该项内容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公开。

索引号是指为方便政府信息的查询、归档管理以及公开、查询的电子化,对每一项具体公开事项进行编号。索引号的编制根据网上公开平台的需要,统一标准,并另行颁布施行。

附件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XXXX(部门)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XXXX(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xxgk.yn.gov.cn)上查阅《目录》或者直接搜索信息,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档案馆查阅(办公地址:XXX市XXX路XX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本机关XX处;办公地址:XX路XX号;办公时间:XXX,工作日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传真号码:XXXXXXXX;电子邮件: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直接提交《申请表》,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在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前,本机关以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水平收取,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并提供。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监督电话:XXXXXXX,地址:XX路XX号,邮编:XXXXXX.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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