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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外来劳动力缴纳再就业基金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人[1999]3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1-01

施行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直和部省属驻宜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问题的决定》(宜市发[1998]10号文件精神,建立再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帮助下岗职工中确无收入来源、长期处于最低生活费标准之下的特困职工。筹建主要对象是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按使用人数每月每人40元的标准缴纳。属于筹集对象的机关、事业单位,请于五月底前将再就业基金交市财政局预算科。

(开户银行:市农行西陵支行,帐户:801040624)。

宜昌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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