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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编办发[1996]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04

施行日期:1999-03-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办公室、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中发[1993]7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要重新核定编制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重新核定全国工商所行政编制总数36万人。为了做好这次重新核编工作,现将编制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编的指导思想。

这次重新核定工商所人员编制,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兼顾,制定统一编制标准,明确编制性质,合理确定各地人员编制总数,实行定编定员。同时,规范工商所设置,进行合理布局;严格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二、编制性质与范围。

这次重新核定的工商所编制为行政编制,原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其经费开支统一列入各级财政供给范围。编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的工商所、专业管理所、工商缉私队、经济检查队等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各地聘用的协管员、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群团组织的人员。

三、核编标准。

这次核编,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计算单位,采用分等分指标的方法,将工商所设置数量以及管理的工商企业户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城乡集贸市场数等指标划分为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指标数值相应配备人员编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各地实有人数有多有少的现状,进行全面平衡和调整,适当增减,统一测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制总数(见附件)。对个别的边远省区,按1994年底实有人数进行核定,不作变动。

四、核编的方法与要求。

这次下达的基层工商所编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会同工商局进行合理分配。各地在分配使用这部分编制时,要注意做好三个结合:一是结合各地的实际,统筹安排,重点是加强经济发达和开放地区;对于商品经济欠发达地区,其人员要适当控制;大量超编的地区,必须坚决进行精简。二是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办管职能脱钩工作,合理建立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解决好所需事业编制,积极促进机关富余人员的合理分流。三是要结合各地机构改革的进程,在完成市县机构改革的基础上落实好工商所编制。  五、实行公务员管理。

重新核编后,工商所统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设置工商所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要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商所现有干部,依据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和任职条件,进行人员选配,完成向公务员的过渡;对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区别不同情况,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未能过渡或录用的人员,要妥善安置。需补充人员的单位,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国务院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精神,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或特殊考试的方式进行录用。

六、规范工商所的设置。

各地要结合这次重新核编工作,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关于按经济区域设立工商所的要求,对现有工商所布局不合理,特别是那些按乡镇设所或一镇(乡)多所的地方,进行必要的调整。要严格建所的审批程序,工商所的设立,需经申报局的上级工商局审核后,由申报局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要规范工商所的职责任务,把不属于工商所承担的各种服务性、社会性及办市场的职能转移出去,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七、认真做好协管员的清退工作。

重新核编后,对各地自行聘用的协管员(指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督管理的非正式人员),要区别情况,逐步予以解聘或清退;确因工作需要一时难以离开的少数协管员可继续使用至1996年底。但这部分人员只应从事劳务性工作,不能顶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上岗执法;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从协管员中选用部分人员。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新招聘或使用协管员。

八、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重新核定基层工商所人员编制,是加强基层工商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机构编制、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做好各项组织落实工作;对分流人员以及清退的协管员,要加强疏导,做好思想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保证核编工作顺利进行和人员的平稳过渡。中央编委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适时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工商所核编标准及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所编制总数。(略)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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