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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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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31

施行日期:2000-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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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岗位的设置,加强对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日常管理,完善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播音员、主持人业务管理机构

中央及各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要由专门机构统一管理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的日常业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台播音、主持岗位设置方案。

(二)对拟录用的播音员、主持人进行测评考试,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

(三)定期考评播音员、主持人的声音、形象、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等基本业务素质,提出评鉴意见。

(四)对播音员、主持人进行年度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建议。

(五)对申报播音专业职务的人员提出推荐意见。

(六)对播音员、主持人参评“播音与主持”政府奖等奖项的作品提出推荐意见。

(七)组织播音员、主持人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交流。

(八)履行台领导赋予的其他业务管理职能。

二、加强对播音主持专业的岗位管理

(一)凡在播音主持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播音员主持人上岗暂行规定》,获得《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从2001年1月起,凡在播音主持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应纳入播音专业职务系列管理,其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照播音系列予以申报。新录用或转岗到播音主持岗位上的其他系列的专业人员,需首先获得《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证书》,其专业职务要经播音专业职务评委会评审后及时转入播音系列。

(三)从社会上短期或临时聘用的播音员、主持人,必须经由人事部门会同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基本素质、知识水平以及工作能力的测试、考察和审定。未经上述管理部门审定的,各业务部门不得自行聘用上岗。

三、完善播音员、主持人考核办法

中央及各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要加强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后的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政治表现包括政策理论水平、思想作风、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敬业精神等。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包括完成播音主持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受众及媒体的评价、获奖作品的数量及档次、发表论文的质量与数量等。

各台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应量化,考核方式具有可操作性,考核结果应与专业职务评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以及评奖等挂钩。

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应暂停播音,待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要转岗。

四、重视播音主持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中央及各省(区、市)台要对播音员、主持人进行经常的播音基本功的训练。坚持定期开展播音员、主持人上岗前和上岗后的各类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解决播音业务上存在的问题。要规定播音员、主持人接受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的时数,重视选拔和培养复合型播音主持后继人才,改善播音主持队伍的专业结构,提高播音主持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加强播音主持理论建设

要重视播音主持理论的研究,充分发挥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播音理论研究要正确引导播音主持专业的健康发展,坚持优良传统又要不断地改革创新,坚持正确的理论导向。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播音员、主持人要带头开展业务和学术研究,发挥传、帮、带的作用,努力创造播音专业理论研究的氛围,培养更多、更全面的播音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专家型播音员、主持人。

六、关心播音员、主持人的工作和生活

各省(区、市)厅(局)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努力为播音员、主持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生活条件,要帮助播音员、主持人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对长年在早晚班岗位的播音员,在生活上要给予关心和照顾。中央及各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和播音主持岗位的特殊性,制定符合本台实际的播音主持岗位补贴标准。

中央及各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要根据以上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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