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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烟人(2004)2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2

施行日期:2004-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营造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精神,现就做好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单位应依据“按需设岗、按岗竞聘”的原则,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二、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只在科研、工程、农业、会计、经济、政工、统计、出版、审计、新闻、教师等系列中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原则

(一)最低岗位原则:设置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应在国家局(总公司)原则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进行设置,工作性质交叉的应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合理、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设置应向生产、技术、研发部门倾斜。

(五)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六)最高限额原则: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所属单位应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内进行设岗。

四、岗位设置方法及要求

(一)各单位对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岗位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专业技术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在编制和工资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确定岗位设置数量,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岗位分析的内容是:工作任务、工作性质、技术复杂性、所需职能、职权范围、所受监督指导、所予监督指导、工作效果的影响、单位的规模、技术力量等。

(二)根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岗位等级。

(三)制订岗位工作规范或职责、任务书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

(四)检查上岗人员在岗位上履行职责情况,对不恰当的岗位设置或岗位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五)根据单位任务增减,对岗位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所聘岗位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聘任程序

(一)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聘任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及与聘任有关的事项,同时成立由单位领导、专家及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人事主管部门组织申请人进行个人述职、答辩。

(四)聘任委员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评议的基础上,结合考核情况,对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聘任意见。

(五)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拟聘人选由行业各直属单位确定。

(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七)签订聘约,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八)公布聘任结果,并颁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书》

七、各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一)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可设置5-8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地(市)分公司可设置1-2个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三)卷烟工业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产量150亿支(30万箱)-250亿支(50万箱)的不超过3个;产量250亿支(50万箱)-500亿支(100万箱)的不超过6个;产量500亿支(100万箱)以上的不超过10个。

(四)科研院(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5%。

(五)培训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六)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分别负责设置。

八、行业各直属单位应将本系统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及岗位数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国家局(总公司)备案。

九、各单位所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局(总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十、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人事劳动司负责具体实施。

十一、行业各直属单位应根据《烟草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国烟人[2002]460号),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切实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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