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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1

施行日期:2004-04-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人事局,各有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不断完善服务方式,提高人事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探索建立人才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积累经验。要继续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发[2002]29号),除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外,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中介机构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违反规定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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