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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豫人[2004]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8

施行日期:2004-11-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市(县)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做好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2]82号)要求及工作部署,今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到2005年,在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建立起正常化、规范化的聘用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改革领导人员任用制度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革事业单位领导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规范直接聘任、公开选聘、推选聘任、竞岗聘任等办法,明确受聘者的任期和责、权、利。

3.参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要求,选择部分空缺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公示;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公开选拔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和任期制,部分岗位试行年薪制。

三、中层领导岗位实行竞争上岗制度

4.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中层领导竞争上岗试行意见》(豫人[2003]74号),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岗位出现空缺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进行补充。竞争上岗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部分拟竞争的岗位,也可打破身份界限,允许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

5.对通过竞争上岗的任职者要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晋升职务的人员,按照任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试用(试用期不超过一年),并享受相应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对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或尊重本人意愿自谋职业。

四、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人事代理制度

6.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试行意见》(豫人[2003]74号),事业单位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及引进特殊专业人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才外,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逐步改善我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补充人员要严格控制工勤人员的比例。公开招聘工作必须在编制限额和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所需岗位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7.补充人员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考试前在本地区有关媒体或河南省人事网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相关待遇、考试考核办法等信息。招聘应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非在职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一视同仁。拟聘用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8.用人需求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集中进行笔试和面试,以规范用人行为。

9.考试考核合格的受聘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非在职人员初次被聘用的,需填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事业单位初次招聘人员登记表》,连同聘用合同书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初次招聘人员登记表》作为计算工龄、调资、晋升、流动的依据。新聘用人员应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聘的,各级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10.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设岗方式,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流动岗位主要用于柔性引进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以实现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

五、健全聘期管理制度

11.建立健全适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升、奖惩的依据。不断完善奖惩办法,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2.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加快知识更新,提高创业创新能力;完善职员、工勤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技能水平。培训人数每年不得少于在职人员的20%.培训成绩作为上岗、任职、晋升和考核的依据之一。

13.建立健全解聘辞聘制度。实行聘用制度以后,受聘人员违反合同规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予以解聘,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聘用合同解除后,应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职工辞聘或被解聘后,可按有关规定,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14.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切实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人事争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5.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保险制度,使职工退有所养、病有所医、落聘后生活有保障。要鼓励各类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对单位新聘用人员要及时缴纳保险费用,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解聘辞聘人员要办好有关保险接续手续。

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16.以科学设岗为基础,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分别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性意见,推进事业单位科学设岗。

17.进一步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以聘代评的改革步伐,对社会性强、宜实行评聘分离的系列和专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对具有评审权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逐步实行由用人单位聘任代替评审。

18.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将职称工作的重点转到对全社会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机制的建设上来,进一步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社会化、科学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和实施面向市场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已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市场发展、行业需要和职业变化,探索和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七、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19.结合行业、单位特点,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一致。

20.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对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其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作为档案工资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21.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探索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种优惠政策,以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薪聘用个别优秀拔尖人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试行年薪制。对在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课题工资等分配形式。

22.正确处理好财政工资统发与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关系。实行财政统发的事业单位,按照人事部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的要求,对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可由财政划拨给单位,由单位自主搞活分配。

23.关于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的工资待遇、被解聘人员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和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具体办法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办理。

八、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24.鉴于目前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产生的未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探索未聘人员安置办法,拓宽安置渠道。要以单位、行业为基础,通过兴办新的产业、转岗培训、自主择业等多种方式安置未聘人员。鼓励未聘人员进入人才市场,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25.原正式职工未被聘用上岗的,单位要通过内部调整或安排临时性工作,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未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地(省直各单位)自行确定,未聘期间根据时间长短按照不同比例发给生活费,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附件:事业单位初次招聘人员登记表(略)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四年十一月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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