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岗位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人劳保[2007]3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06

施行日期:2007-09-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302号)下发后,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全面展开,总的看,进展比较顺利,但也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时间安排

事业单位岗位的审核程序和管理权限,应严格执行《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和《关于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236号)的规定。

各市县应于9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汇总后于10月中旬前报送审核部门。

省直事业单位应于9月15日前完成岗位设置方案的拟定工作,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于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核部门。

二、审核单位的批次安排

各市县和省直各主管部门都应尽快将有关工作方案和通知印发给各事业单位,根据各事业单位的情况组织申报和审核。各事业单位要抓紧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审核部门。各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工作量大小和行业分类等,分成几个批次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初审、汇总,并按规定报送省级审核部门。

三、涉及机构编制管理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需要进行机构编制调整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事业单位可延后审核。

(二)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应先提请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确认行政级别后,方可设置管理岗位。

四、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事业单位上报的岗位设置方案,应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拟定,如有工人身份人员超编等历史遗留问题或特殊情况,应予以说明。

(二)我省事业单位本次按新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以确保平稳过渡。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计算基数,原则上为单位编制总数内的在编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四)具有工人身份且承担一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其是否拥有专业技术资格而确定其岗位类别和选套相应的工资标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定为专业技术岗位,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仍定为工勤岗位。

(五)事业单位在其岗位设置方案获得核准后,应及时实施岗位设置工作,将本单位现有人员按规定聘用到相应类别、等级的岗位上。岗位不需调整的人员,可直接安排上岗;等级较高的岗位,或岗位需要调整的人员,可组织竞聘上岗。

在本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实行聘用制的单位,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问题。原订立的聘用合同,如格式和内容规范,且聘用时间、聘用岗位等合同内容不需调整的,可继续使用;如格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应使用聘用合同范本,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尚未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统一使用聘用合同范本,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其他

请各市县和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于9月10日前填写市县事业单位岗位审核工作人员联络表,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张云,联系电话:65200846

电子信箱:zhangyun949@126.com

2007年9月6日

附件:市县事业单位岗位审核工作人员联络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