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印发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网点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府[2003]9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6

施行日期:2003-06-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网点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市邮政服务网点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6月22日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国有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应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使其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的政府职能。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邮政专业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安排。

三、邮政服务网点统属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城镇居住区、开发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应当按照邮政支局(所)及服务网点的设置标准(即服务半径0.5-1公里或服务住户1000户)、建设标准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建设邮政服务网点。房屋开发商对以上的建设用房,应以不高于建筑成本的价格出售给邮政企业使用。没有邮政网点的规划不予审批。

四、凡有社区服务功能的新建住宅小区,在方案设计和认证中,均必须按标准设置邮政局(所)或邮政服务站及信报箱(群、间)等邮政配套设施,否则,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将不予批准。凡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上述设施的,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邮政部门将不予通邮。

五、信报箱(群、间)是保障用户接受邮件的专用设施,关系到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其使用权归邮政企业所有,除邮政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内投放任何物品。

对已建成的住宅楼,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群、间)的,应由房屋开发商负责设置,建设、邮政等部门应要求开发商限期落实此项工作。对难以落实开发商的居民新村、小区,应由新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设置,费用从物业管理费中支出;无物业管理的,应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邮政企业及房屋所有者共同负责设置;已纳入市政府“平改坡”工程的居民新村,信报箱(群、间)的费用由改建单位承担。

信报箱(群、间)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新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无物业管理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邮政企业及房屋所有者共同承担。

六、邮政信筒(箱)、邮亭(报刊亭)是邮政通信的服务设施和网点,邮政企业应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进行设置,如车站、码头、集市、医院、旅游点、公园、大专院校附近以及居民新村、闹市区、市中心路口,在主要街道和马路两侧可根据人流量按每0.8-1公里进行设置。市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2000年12月28日省文明办、建设厅、公安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局、邮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城镇建设报刊零售亭的通告》(苏邮联[2000]27号)的要求,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

七、邮政支局(所)及服务网点、信报箱、邮亭和其他邮政设施受法律保护。因建设需要拆迁,拆迁人应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予以重建,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满足原服务功能和服务标准,重建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