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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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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7-01

施行日期:1995-07-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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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及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为了加强部机关干部及直属单位行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杜绝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严格审批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在审批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过程中,对于一般性考察、培训、招商等类别任务应从严掌握,必须组团时,任务要明确,须有实质内容,要按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选派从事该项工作和研究的人员。

二、派遣临时出国(境)任务,要根据工作需要,不搞“搭车”,不搞与本人职级不相称的出访,专业性强的任务应选派专业人员完成。组团人数及国(境)外停留时间,均应从严掌握,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示国内审批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成行。凡途经香港包括转机,须经批准并在任务批件中注明,由国际合作司办理出境证。

三、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必须派出时,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四、为保证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主管的国内业务工作上,有充分的时间加强对基层的调研,原则上每年临时出国(境)任务不超过两次。因特殊工作需要超过两次时,司、局级干部需说明理由报部领导特批。主管外事工作和在国际组织中担任有关职务的领导,可适当放宽。

五、部领导的出访活动统一由国际合作司归口申报和安排,其它司、局或单位建议部领导出访,需先商国际合作司。

六、部机关公务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外商出资邀请出访。因工作性质确需出访的,需详细说明情况,由国际合作司按规定从严审批。可按下列原则掌握:

1.与主管业务工作直接有关的重要活动,可接受邀请;外商出于促销目的邀请的一般性考察访问,应婉言拒绝。

2.应根据邀请外商的级别、规模、信誉等,予以区别对待;对等级高、重信誉的大厂家、公司,可酌情接受邀请;对交往不多、信誉情况不清楚的小厂家、公司,应婉言拒绝。

3.组团人员中,专业人员须占一定比例,应避免仅由政府官员组团。

4.出访期间,食宿费、零用费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掌握,如对方给予超规格接待,无法拒绝时,回国后要说明情况。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馈赠与贵重礼品,无法回绝时,回国后要如实报告并上交。

六、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根据国家外交路线、方针及经批准的活动方案办事,遵守外事、财务和保密纪律,注重国格、人格,讲究交往礼仪,回国后半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由国际合作司呈报有关上级部门。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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