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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出国(境)旅游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8-24

施行日期:1995-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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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1月,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办理出境证照的通知》(公通字[1995]6号)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处存在的问题,使去年下半年出国(境)旅游活动中一度出现的异地办理证照等问题得到控制,情况明显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无视规定,继续为异地申请出国(境)旅游人员办理证照,擅自为无权经营境外游游业务的单位非法组织的出国(境)旅游人员颁发证照,对借出国(境)旅游之名搞非法移民活动的案件查处不力,以致这类案件屡有产生,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败坏国家声誉。对此,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注,多次指示要严肃查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坚决制止异地办理证照和公费出国(境)旅游等非法活动,进一步加强出国(境)旅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把好出国(境)旅游证照的审批关,严格各项制度,坚决制止异地办理出境证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为无权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办理出入境证照,口岸出入境检查机关不得放行无权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组出境。经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经营公民赴东南亚国家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在只有九家,即: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海南省旅游总公司。这九家旅行社的代理社组团申办护照时,必须按规定出具这九家旅行社中的一家旅行社的组团证明;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证照和放行。在受理审批出国(境)旅游证照申请时,要求一律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证明,对申请出境材料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申请人原则上都应当面核查,以防止申请人或旅行社弄虚作假。

二、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要求承办旅行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对承办旅行社要求其必须严格执行旅行团集体出入境,配备领队,加强境外管理等规定。要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在境外发生问题的,旅行社要向发照机关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对因管理不严造成旅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非法偷渡第三国或被外国拘留、遣返等严重后果的,除责令旅行社承担遣返费用外,可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出境证照申办权,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作出行政处理。旅行社参与弄虚作假骗领证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无权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此类业务,也不得张贴或散发经营此类业务的广告。对其非法活动,公安机关要会同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对不组团只办照的旅行社,要取消其出境证照申办权。

三、坚决打击以出国(境)旅游、劳务等为名组织非法移民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认识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意义,组织专人迅速查处这类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这类案件多发地的公安机关,要把查处这类案件作为当前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积极研究防止弄虚作假、异地办照的具体措施,有效地遏制非法移民活动。

四、严禁为公费出国(境)旅游人员办理证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坚决制止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规定,认真审查,发现公费旅游的,一律拒发证照;确系自费旅游的,要求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所在单位意见,必须注明“同意自费旅游”。

五、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审批办照岗位责任制,明确受理、核查、审批各环节的岗位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证照得逞或造成异地办证照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视情给予政纪处分,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公通字[1995]6号通知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及时发现制止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给予表彰。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加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以“出国咨询”、“培训”等名义,成立所谓“培训中心”、“出国咨询服务公司”等机构,并且严禁在办照过程中搞“搭车服务”、“变相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对有关情况,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

七、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全省、自治区出入境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目前,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承担着一部分签发护照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很难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这是出国(境)旅游管理工作不断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后,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是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调查研究、解决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新问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把签发护照的具体工作逐步下放到有权签发护照的地(市)公安机关办理,重点可考虑放在省会市公安机关,把审批工作与办照工作分开,明确各自的权限,搞好协调。有条件的地方,应立即这样去做;一时条件还不具备的地方,也要抓紧创造条件,按此原则尽快下放办理证照工作。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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