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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队企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节录)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82]农业企字第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2-05-17

施行日期:1982-05-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市、自治区社队企业局、公安厅(局)(不发西藏):

几年来,各级社队企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为保证社队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消防安全保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社队企业发展较快,新人员多,机构、制度不健全,具体措施和宣传教育工作跟不上,缺乏消防和安全生产知识,加之生产条件差,火灾事故在一些地方不断发生,有的相当严重。这说明,当前在社队企业系统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1]160号文件,大力加强社队企业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社队企业的消防安全是关系到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集体财产和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重大问题。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消防安全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防火干部,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与生产管理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领导要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以积极负责态度逐步改善社队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薄弱状况。

二、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和制度。各地社队企业要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厂(场)、车间、班组都要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并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把防火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要严格火源、电源的检查管理和值班、守护等制度。要建立和整顿义务消防队,加强训练,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的骨干作用。

三、要对广大职工群众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要结合生产中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岗位防火、灭火应知、应会的教育。对电工、焊接、烘烤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工种等重点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知识和操作技术的培训。使广大职工群众懂得本岗位的防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工具,会扑灭初起火灾。

四、要积极改善社队企业的防火条件。各地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社队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改造建筑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消防水源、道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生产设备,要进行维修、更新。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社队企业,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在县城集镇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五、各地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因地制宜地制订社队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认真贯彻执行。做到奖惩严明。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各地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年底前作出总结,报告我们。

农牧渔业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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