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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94号文件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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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3-08-20

施行日期:2002-03-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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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发〔1983〕94号文《批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连续发生重大火灾和防火救灾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已翻印发至各地,现结合我省情况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消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对保卫经济建设发挥了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重大火灾事故仍不断发生,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去年全省共发生火灾一千七百四十九起,今年上半年发生火灾一千二百零七起,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其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和部门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防火安全组织、制度不落实,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我省的消防工作搞好。

一、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设施的建设,要纳入城建规划。新建的市区和卫星城市,必须按照有关的规范和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站、消防通讯、消防给水、消防道路等专用消防设施。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必须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扩建和技术改造企业的安全、消防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旧市区的消防设施,当地政府要组织公安、城建、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改进方案,结合旧城改造,分期组织实施。对于当前消防工作中的一些重大不安全因素,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消除。居民稠密地区消防道路不畅的,要坚决打通;消防用水严重不足的工业区、物资仓库比较集中的地方和易燃易爆生产单位所在地,要新建一批公用消火栓;旧建筑遗留下的重大火险隐患,要限期消除,一时难以解决的,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二、进一步搞好城镇消防管理。要把消防管理作为管理城市的重要内容。要广泛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各有关部门要经常地、系统地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防火安全的方针、政策,搞好遵纪守法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主管生产的部门必须管安全,把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并列入评比内容。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60号文件确定的消防安全的十项标准,把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在体制改革、企业整顿和技术改造过程中,要把搞好防火安全工作同实行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搞经济承包,要把防火安全包进去,落实到车间、班组,落实到人。要严格奖惩制度,防火安全工作搞得好的,要给予表扬奖励;搞得不好的,要及时检查整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要认真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保卫四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严格履行消防监督的职责,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抓紧抓好。在部署、检查工作时,要坚持“四防”一齐抓,协同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工作的综合治理。

三、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的现代化建设,改变消防装备的落后状态。各地要参照公安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发的《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通讯器材及必要的登高设备。建立了公安消防队而没有训练场地和训练塔的,要抓紧筹建。原有训练场地被侵占了的,要抓紧退还,或由占用单位负责另建。所需消防业务经费,要给予必要的保障。要加强消防科研工作,建立与消防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消防技术干部队伍。缺乏专业技术干部的,可在消防编制内,由各级计划、教育部门从有关院校毕业生中分配给一些名额。同时,要加强对现有消防干部的培训。

对现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要进行整顿。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他们搞好消防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对消防器材的生产和维修,一定要保证质量,物资部门要保障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供应。

四、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消防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经济建设越发展,消防工作越需要加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搞好城镇消防建设。各级安全委员会,应实行综合管理,定期检查督促包括消防在内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编者注:按鲁政办发〔1984〕78号文执行)各级消防部门要把消防工作统一管起来,密切同消防重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安排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上都要服从当地主管消防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九月底前书面报省公安厅。

山东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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