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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文物字[84]第25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4-02-28

施行日期:1984-02-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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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厅(局):

自一九八一年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古建筑防火工作的通知》以来,各地文化、公安部门对古建筑的防火安全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些单位的领导对防火工作依然不够重视,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致文物古建筑的失火事件仍然时有发生。一九八二和一九八三两年,大的火灾事件即发生十四起。如一九八二年二月,北京市元代建筑万寿寺,由于小孩玩火,将西路“行宫”的正殿和两座配殿的八百多平米古建筑,烧得荡然无存。一九八三年五月,山西省平顺县的龙祥观失火,这座建于金大宝三年(公元一一四三年)的古建筑的三十余间殿宇顷刻化为灰烬。损失之大,难以计算。

为了认真加强文物古建筑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使这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我们在总结以往古建筑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草案)。并在征求了有关省、市、文化、公安部门的意见后,认真作了修改。现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及问题,望即时函告我们。

文化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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