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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全国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0]3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06

施行日期:2000-04-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厅、局,妇联,人保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我国居民火灾日趋严重。据统计,1999年城市居民火灾发生2?2万起,死亡673人,伤945人,直接财产损失1?1亿元,受灾居民1?4万户,火灾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数分别占城市火灾总数的63%、88?8%、72?6%和26?4%。其原因除了由于家用电器的普及,居民家庭用电、用火、用气量的增多,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大量使用等因素外,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常识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的能力是重要原因。居民火灾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又就江西省萍乡市“3.11”爆竹爆炸事件作出重要批示,再一次强调要加强全社会的安全教育。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遏制居民火灾上升势头,我们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让家庭远离火灾”为主题的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新闻单位、妇联组织、保险公司及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发动和依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119消防团”、“妈妈防火团”、“义务消防督导队”、“家庭防火员”等群众消防组织,深入到居民家庭中开展广泛深入的消防宣传工作,宣传家庭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家庭财产保险知识,以增强居民群众的消防意识和抗御火灾的能力。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广泛宣传开展居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居民火灾的危害性和居民消防安全常识,大造宣传舆论,在全社会形成家家户户关心消防、参与消防的浓厚氛围。

二、组织开展以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为内容的系列宣传活动。一是由公安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妇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在北京召开“全国家庭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启动仪式”,并将有关部门设计制作的介绍居民家庭常见火灾的预防、扑救及逃生自救基本常识的消防安全宣传品下发各地,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印制,免费赠送到广大居民家庭中,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二是各地可组织开展以家庭防火、灭火、逃生自救为内容的消防知识、技能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以及演习活动,通过电视媒体,特别是卫星电视播出,进行形象直观的宣传教育。中央和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也要配合制作播出家庭防火的节目,努力普及、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的消防知识和技能。三是加强北京、湖南的市民消防防灾教育馆及各地的消防博物馆、陈列室的建设和利用,组织居民进行模拟性、操作性、实用性、直观性强的家庭防火宣传教育。四是从3月到10月在《人民公安报》上组织“家庭与消防”征文活动,各地要积极组织投稿,扩大宣传。

三、各地要积极配合主题,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有特色的活动。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深入扎实、生动活泼、富有地方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要把这项活动与当地开展的“走万家,送安全”、“创建文明小区”、“市民平安工程”、“评选五好家庭”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之更加深入和持久。同时要充分利用5月的安全生产月、9月的《消防法》实施纪念日、11月的“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的时机,把家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机地融入其中,大造声势,使家庭消防宣传活动贯穿始终,不断强化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以遏制和减少居民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为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000年4月6日

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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