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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0]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4-14

施行日期:2000-04-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建设厅制定的《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大力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使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矛盾得到缓解,城市消防安全有了进一步保障。但是按照国家标准衡量,我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保卫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全省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同时,各地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发展也不平衡,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功能还不强。

为加强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不含县和县级市所在地)公共消防设施发展纲要。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有关加强消防设施建设的指示精神,严格遵循“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城市消防规划为依据,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坚持从保卫经济建设的实际出发,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坚持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公共消防设施为社会提供良好保障服务的基本原则。

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到2005年,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其中,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要率先达到国家标准,经济欠发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较多的地区,也要按规划确定的进度目标,分阶段逐步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形成完善的城市消防保障体系。

二、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具体目标及标准

(一)消防站

截止到1999年,我省实际完成城市建成区面积1117.27平方公里,应建消防站173个,实有89的,至2005年,应补建消防站84个。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面积增加285.33平方公里,应新建消防站46个。沿海城市应根据港口建设及海域重点保护对象的实际需要,建设担负海域消防任务的消防站,配备消防艇。今后在城市现有建成区特别是旧城区内补建消防站应以建小型普通消防站为主,有困难的也可以建非等级消防站,新建城区、开发区应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城市消防站,从根本上解决各市消防站布局不合理的问题。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标准型普通消防站应不大于7平方公里,小型普通消防站应不大于4平方公里,非等级消防站按小型普通消防站确定,消防车接警后到达责任区边缘的时间仍按不超过5分钟规划。

(二)消防供水

1.截止到1999年,全省在城市建成区应建市政消火栓27915个,目前实有16660个,到2005年应补建11255个;随着到2005年全省规划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扩大,还应新建市政消火栓8791个。

2.在城市供水管网不完善和水压不足的地区,应建消防蓄水池。

3.为解决消防车取水难的问题,到2005年,应在高层建筑密集区、繁华商业区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地区新增建消防水鹤95个,其中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各建10座,其余各市各建5座。

4.今后,新建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附建的消防蓄水池都要设供消防车取水的设施。

(三)消防车通道

消防车通道利用城市道路,为解决目前我省各地城市中堵塞、占用城市道路、搭建简易建筑、经商办市场等严重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问题,从现在开始到2005年,要采取退路进厅、清理违章建筑和结合改造旧城区等措施,打通被堵占的消防车通道。今天,在城市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划修建消防车通道,为城市消防创建有利条件。

(四)消防通信

按现有城市建成区面积,全省应有火警调度专线386对,应建省、市级消防指挥中心15个。目前全省城市建成区有火警调度专线208对,消防指挥中心11个,到2005年应补建火警调度专线178对,其中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中队的语音和数据通信专线分别不应少于1条,新建消防指挥中心4个。已建消防指挥中心但功能不够完善,直接影响火警受理和消防力量调度指挥的,应通过技术改造等措施,在2005年前解决完毕,其中要优先解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编码报警系统问题。

到2004年,省消防局按公安部要求建设全省消防指挥中心,各市在新建和改造消防指挥中心时,要充分考虑与省消防指挥中心的联网接口等技术问题。

到2005年,全省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在新增消防站的同时,需新增火警调度专线92对。全省消防部队要实现通信三级组网。

(五)消防装备

截止到1999年,按全省城市建成区内应建消防站统计,应配备消防车640辆,其中消防登高车69辆,主要灭火救援和防护技术装备6194件(套)。目前全省城市建成区有消防车387辆,其中消防登高车43辆,主要技术装备1708件(套)。2000年至2005年在补建消防站的同时,应增补消防车253辆,其中消防登高车27辆,增补主要消防技术装备4486件(套)。

到2005年,随着城市规划建成区的扩大和消防站的增建,规划新增加消防车141辆,其中消防登高车、大吨位消防供水车、主要消防技术装备数量要依据国家标准,根据城市消防保卫对象的特点和主要性质,按轻重缓急,科学配备。

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实施

(一)各级政府负责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和确实计划、建设、财政、规划、公安消防机构等政府主管部门在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工作中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互相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

(三)各市要在编制消防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出2000年至2005年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详细计划,并在年初报有关部门归口立项,同时报省政府备案;每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一并实施。

(四)要按照《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的要求,逐步加大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消防投资的比例,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对消防的投入。

(五)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走适应当地特点,投入小、见效快的路子,积极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和手段,做到经济适用、安全可靠。

(六)市政、自来水、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维修,保证其有效好用。

(七)要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把社会消防保卫任务落到实处。

省政府将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的落实工作作为考核各市政府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和通报。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建设厅
  2000年3月28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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