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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消防委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02)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5-15

施行日期:200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意见青岛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为加强全市农村消防建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消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地区消防基础工作薄弱的问题日渐突出,火灾形势日趋严峻。据统计,自1997年以来,我市农村共发生火灾4000余起,伤80余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900余万元,其中,发生重特大火灾17起。今年1至4月,我市农村地区发生火灾580起,比去年同期上升了一倍多。我市农村地区频繁发生火灾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组织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二是农村消防组织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基础工作薄弱;三是农村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工作在农村地区形成“盲区”;四是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业消防安全条件差,火灾隐患突出,消防管理不到位。“只重经济效益,不重消防安全”的表现尤为突出;五是小城镇公共消防规划建设没有同步进行,城镇消防建设“欠帐”多;六是农村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消防监督“失控漏管”。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农村消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加强组织领导,广泛进行发动部署,针对农村地区严峻的火灾形势和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

二、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保卫和服务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为重点,从农村的实际出发,认真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利用现有组织,健全消防组织网络,落实消防管理职能,完善村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消防工作群防群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增强农村地区抵御火灾的能力,减少火灾危害。

三、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的重点和实施步骤

一是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托现有组织机构,建立以乡镇、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消防工作网络;二是把消防工作纳入城镇城市化发展的总体规划,搞好消防专业规划,加强乡镇驻地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三是建立完善乡镇、村消防管理制度,提高消防管理水平;四是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具体实施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试点和推广。今年上半年,各区市建立2至3个示范镇,下半年全面推广。年底前,所有乡镇、村都要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并开展工作;第二阶段,乡镇、村全面进行消防建设,省确定的13个中心镇年内要完成消防专业规划,并付诸实施;2003年,有三分之一乡镇达到消防建设标准;2004年,有三分之二乡镇达到消防建设标准;2005年,全市123个乡镇,5974个村的消防工作全部达到建设标准。

四、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内容和标准

(一)建立农村消防工作组织网络,理顺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工作职责。

一是在各乡镇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各乡镇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兼任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成员由社会稳定中心办公室、公安派出所、村委会,以及大型乡镇企业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乡镇社会稳定中心办公室。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乡镇消防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消防安全委员会要与村委会和乡镇大型企业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参与村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并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村镇消防设施、消防队伍和消防宣传阵地建设。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等。二是在各村委会设立村消防工作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村治保主任、村民小组组长担任,负责宣传贯彻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定期对辖区内企业、个体私营业户进行消防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村民住户签定《村民防火公约》;组织进行火灾扑救等。三是在各村依托现有治安巡逻小组(队),成立消防巡护组,负责对村庄、院落防火安全进行定时巡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固本强基,加强农村地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为适应和保障乡镇城市化发展进程,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乡镇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不留“欠帐”。各乡镇应当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及消防队伍建设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与乡镇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公共消火栓应沿路设置,间距不超过120米,并保证安装规范合理,维护保养及时,完整好用。人口达到5万人的中心镇消防站应达到标准型普通消防站的要求,其他中心镇消防站达到小型普通消防站的要求,未列入中心镇的乡镇要对已配备的消防车进行维修保养,使其完整好用,没有消防车的应至少配备一辆,并设立专兼职消防队员。全市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2002年底前,13个列入全省中心镇的城镇,必须完成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2003年底前,镇区人口达5万人以上的中心镇,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和消防车辆人员以及个人防护装备要按照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有关规定要求,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标准型普通消防站要求,组织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消防站应达到小型普通消防站要求,并组织成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村办企业较多,经济发达的村也要根据需要建设消防站和公共消防供水系统;2005年前,全市各乡镇要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农村地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群众消防意识。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抓紧抓实。一是建立消防宣传阵地。各乡镇在政府驻地、乡镇主要公路两边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或消防宣传牌不少于五块,充分利用乡镇特点建立消防宣传广场,通过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基本常识。二是设立消防宣传车。利用现有消防车辆或其他车辆,广泛宣传。三是在各村开辟消防宣传角。利用黑板报、村广播,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口号,发放消防宣传材料,广泛宣传防火灭火常识。每个村要利用现有的黑板报,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宣传标语。四是加强农村学校的消防宣传教育,农村中小学校每个学期开展消防教育不少于3个课时,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习。五是加强对农村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业的消防安全培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消防培训不得少于一次,实行执证上岗。

(四)突出重点,加强农村地区消防管理工作。一是加强村民住宅的消防管理。在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村民房屋建筑结构特点,加强对村民私拉、乱接电线,柴草乱堆乱放等现象的整治和清理工作。村办消防巡护队(组)要加强对村民住宅的夜间巡护检查,随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加强对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政府每年要与辖区单位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大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特别针对企业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现象严重,灭火器材配备不足,消防水源得不到有效保证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方案,采取跟踪督查等方式,坚决消除和整治火灾隐患。要在各乡镇和村办企业单位中广泛宣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培养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制度,确保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体私营业的消防安全。三是抓好个体私营业户的消防管理。个体私营业户规模小、数量多、消防隐患多,各乡镇政府、村委要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的消防宣传教育,使每个私营业户配备灭火器材。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四是加强对农忙麦收季节的消防安全管理。对麦收防火要做到早部署、早检查、早落实,防火重点要放在麦收麦场火灾预防措施的落实上,做到“七个严禁”,即:严禁不戴防火帽的拖拉机、柴油机入场作业;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电线、电器;严禁场内抽烟和火种;严禁参加打轧的机械带病作业;严禁公路上打粮晒谷;严禁乱烧麦秸、麦茬;严禁麦草乱堆乱放。

(五)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推动农村消防建设健康发展。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指导作用,由派出所警务区民警帮助指导各村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各公安派出所严格按照《青岛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切实担负起对辖区乡镇各类企业、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能,防止“失控漏管”。各区市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派出所消防业务管理水平。各乡镇消防委成员、村消防工作组成员的消防业务培训工作由各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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