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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全省2004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18

施行日期:2004-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建设厅《关于全省2004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全省2004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2000年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辽政发[2000]14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市政府认真落实《通知》确定的建设目标,加强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历史欠帐等原因,《通知》确定的建设目标未能如期实现,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现状与国家标准规定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一是有些市虽然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但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和消防装备等建设未按城市消防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二是市政消火栓欠帐较多;三是消防站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许多初起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四是一些地区消防装备量较少,尤其是特种消防车辆和装备短缺,严重影响灭火和抢险救援;五是多数地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致使我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严重的局面长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继续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确保到“十五”末期实现全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将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制约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重点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广开资金筹措渠道,落实建设资金。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目标如期完成。

二、落实城市消防规划。以近期规划建设为重点,落实规划的各项建设指标,逐步还清历史欠帐,不欠新帐。要重点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在进一步完善市政消火栓建设基础上,在高层公共建筑密集区、繁华商业区增建消防水鹤,解决消防车取水难的问题;对城市中心区大型单体公共建筑的消防水池适当加以改造,满足消防车及时取水的需要;在新建、扩建和改造城市道路时,要按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使全省城市消防水源建设在短期内有较大改观。要把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严格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城市建设修建性规划和详细规划设计的审批关,凡是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完善的,一律不予审批;对消防专项规划滞后于总体规划或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要尽快组织修订完善,切实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三、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编制资金,保证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质量,在2004年底之前完成县(市)和示范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到2005年底,完成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消防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加快小城镇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四、广开资金筹措渠道,落实建设资金。各级政府要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消防建设费用的足额支出,弥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的不足;要把消防抢险救援、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等所需特勤装备经费纳入正常经费开支渠道,满足目前消防部队拓展职能需要;要探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家贷款、卖方信贷等多种低息贷款方式购买消防装备。

五、建立保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要根据《消防法》和《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资金投入等方面的责任,使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真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六、各市公安消防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并下达县(市)、建制镇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指标,并将其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当中。

省公安厅 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全省2004-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指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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