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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督查有关规定

发布部门:运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2

施行日期:200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提高政府效能,切实加强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确保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工程、项目)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的筛选

(一)全市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的筛选要紧紧围绕市政府工作报告,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围绕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以及民生问题,每年筛选30项左右,确定为市政府重点工作(工程、项目)。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的选取要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目录(包括影像资料),报市政府统一备案。

二、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督查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督查领导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建合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牛守正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各副秘书长组成,各副秘书长原分工不变,在按照分工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抓好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建设的督查工作。领导组下设若干督查组,督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各副秘书长兼任,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室或相关科室组织,对各项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分别进行包干督查。

三、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督查要求

(一)重点工作(工程、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明确经办机构和责任人,明确工期时间、标准和季度目标,建立严格责任制。在落实过程中,要主动克服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重点工作(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程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地、本单位落实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市政府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二)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督查组要明确各个时间段的工作任务,主动深入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现场督查,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能协调解决的必须及时协调解决,对经过协调后仍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梳理,各分管副秘书长把关后在《内部情况》上反映,为市政府领导科学决策、协调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确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双月报告制,各项目单位每两个月向督查组报告工作进度。对可能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和造成停产、停工的要及时报告,由各副秘书长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重点工作(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要抽查各副秘书长包干督查的部分重点工作(工程、项目)进行汇报。

(三)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科室要加强与重点工作(工程、项目)督查组的联系沟通,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掌握全市重点工作(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反馈贯彻落实情况,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各重点工作(工程、项目)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经本单位的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在当年底应写出完成程度报告和完成时间安排。

(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工作(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实行抽查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人要定期在市政府全体会议上汇报本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工作(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使市政府及时掌握动态,采取措施,推动工作进展。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半年观摩一次,年终进行评比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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