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水港道路、航空港道路(简称“两港”路)和泸纳高等级公路作为城市路网中的重 要部分和对外“窗口”,对现代化大城市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围绕 “两港”路和泸纳高等级路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 阻碍了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增大了道路拓宽建设的成本和拆迁难度。为进一步加强对“两 港”路和泸纳高等级路两 侧的规划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和审批程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划管理必须集中统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 统一由市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区和乡、镇不能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权。
二、对“两港”路和泸纳高等级路两侧的规划管理,应严格按泸市府发〔2002〕89号和城 市规划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三、“两港”路和泸纳高等级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严格禁止批准农民建房。对已违规批 建的项目,应由原批准机关、部门予以纠正。 且今后不得发生违规批建行为。
四、各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明确各自的职责。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违章、违规建设的查处,保证和促进“两港 ”路和泸纳高等级路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