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道路进行改造建设的通告

发布部门:通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通政通告(200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31

施行日期:2003-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档次,改善投资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2003年对部分城区道路进行改造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改造建设范围及时间:

(一)明仁大街西段:新工一路至新工三路,包括1座下穿铁路立交桥。

(二)永清大街东西两段:东段为建国路至东顺路,西段为民主路至西顺路。

(三)昆都伦大街:民主路至东顺南路。

(四)新工一路:新建大街至霍林河大街。

(五)前进路:科尔沁大街至北滨河大街。

(六)大连路:科尔沁大桥至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七)西拉木伦大街东段:东顺路至福利路

(八)平安路南段:科尔沁大街至新建大街

(九)中心大街东段:东顺路至红星路

(十)永安路南段:昆都伦大街至红光大街。

(十一)红光大街中段:永安路至东顺南路

(十二)东顺南路:昆都伦大街至科尔沁区清河镇前坨子村

上述道路改造工程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工,至9月末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二、因道路改造所涉及的拆迁工作,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和市建委负责,从即日起组织科区拆迁办和相关开发企业尽快开展工作,要必保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

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各类房屋一律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无偿拆除。

位于拆迁范围内的所有占道经营、临建设施、围墙、各类线杆,其所有者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清除。对逾期仍未自行清除的,河西部分由科区政府牵头,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配合强制清除;河东部分由市建委牵头,科区政府、工商、公安配合强制清除。强制清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其所有者承担。

三、各类配套施工的管线改造工程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各类通讯、广播电视和电力线路施工改造由各产权单位负责。供热管线施工改造由通辽发电总厂和科区供热办负责。自来水管网和消防设施施工改造由科区政府负责。排污管网施工改造由市建委负责。交通管制设施施工改造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公交站点设置由科区公交公司负责。各责任单位要格司其职、各负其责,在限期内必保完成施工改造和清障任务。

四、各改造路段由项目单位配合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安排好绕行路线,确保交通畅通。各种车辆、行人要服从指挥,不得进入施工工地通行,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位于各改造路段的单位、居民和经营业户要自行采取措施,保证通行安全和经营便利。

市政府对由于道路改造建设给驻市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在生产生活上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请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配合,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通辽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