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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5]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01

施行日期:2005-09-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制订的《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该《办法》是规范交通秩序、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依据。它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社会主义新九江”目标的需要,市政府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努力提高执行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好该《办法》,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建设好美丽新九江。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九江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维护停车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号令)、国务院《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实施市容环境十项综合整治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辆”是本市城区内的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允许进入特定路段的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车辆停放的秩序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有偿占道停放的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

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所属“市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停管中心”)委托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以下简称“三区”)所设立的分中心负责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的有偿收费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按照保障畅通、合理规划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停管中心”负责车辆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及有偿占道收费票据的管理、指导工作。

“三区”及所辖街道办(社区)负责将车辆规范停放纳入“三区”街道“门前三包”范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停车泊位应当设置标志牌和泊位线。未经设置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标志牌或者涂抹更改泊位线。

第六条 车辆占道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不得随意斜停、乱停、乱摆。

第七条 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缴纳停车占道费。

第八条 在有偿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看护责任。

第九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和“三区”及所属街道办(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停车秩序和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罚:1、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牌、禁止标线指示,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罚款100元、记2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处罚;2、对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将车辆拖曳至不妨碍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停车场或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单”,并依法对驾驶员处以罚款150元、记2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处罚;3、对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乱停乱放的非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拖离至不影响通行的位置;4、对在人行道内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拖离或贴“道路交通违法停车行为处理通知书”,依照《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给予罚款;5、对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的非机动车,由车辆管理人员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占道费的,由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一条 收费停车路段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并公开收费标准,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市区临时停车占道收费标准为:

第十二条 临时停车占道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用于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人员工资。

第十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工作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文明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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