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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和追究交通肇事犯罪的通告

发布部门:云南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03

施行日期:2006-04-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交通事故仍呈高发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是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违法载人载货、酒后驾车、违法超车会车、违法占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为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依法严厉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和追究交通肇事犯罪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机动车驾驶人、运输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承包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厉处罚。

二、对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罚款额度实施上限处罚,并按以下规定实施并处:

(一)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并处15日拘留;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暂扣3个月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并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驾驶证。1年内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客运车辆超员20%或者违反规定客货混载的,协调相关部门停业整顿。

三、凡今年以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

四、凡今年以来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惩处。

凡发现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交通参与者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反本通告规定办理交通违法案件的,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交通参与者向当地公安机关直至省公安厅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省公安厅举报电话:5025100、5025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日

云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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