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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府通告(200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4-11

施行日期:2006-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的管理,防止私挖乱掘现象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市政府现将加强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做好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三、从事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上一年的l2月未向市规划局和市建委上报当年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铺设计划,由规划局和市建委统筹规划,综合平衡,合理安排。

四、从事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挖掘等审批手续。

五、对已取得规划审批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城市道路挖掘或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取得规划、挖掘等审批手续从事城市道路挖掘或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保护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完好是每个市民的义务,对私挖乱掘城市道路和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举报。(市建委举报电话:12319,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电话:5292110)

九、本通告由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共同组织实施。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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