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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依法收取外省牌照警车通行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湘高速养[2006]1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2

施行日期:2006-05-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局属各运营管理单位,行业管理单位:

近年来,所有公安机关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下简称“警车”)在我省一直享受通行费免征政策。根据国务院颁布、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警车免缴通行费仅限于“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形。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收费公路法规政策,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经请示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外省牌照的警车一律不再享受湖南省通行费免征优惠政策,都须缴纳通行费。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依法向外省牌照警车收取通行费。

特此通知。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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