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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进行清理整治的通告

发布部门:文山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文政发〔2007〕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11

施行日期:2007-06-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认真贯彻全省开展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云南省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清理整治行动方案》,切实加强我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积极推动全州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07年6月1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

全州无牌无证机动车、假牌假证车辆,重点是农村地区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以下简称“四种车”)。

三、整治办法

(一)在整治行动集中申报登记阶段(2007年6月21日至8月10日),由车主到辖区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或两个部门在乡(镇)设置的流动服务站申报登记,对主动申报登记的“四种车”,经审核比对,排除盗抢、走私、非法拼装及其它涉车违法犯罪嫌疑后,对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核发专段号牌,纳入户籍管理。

(二)在整治行动集中申报登记阶段(2007年6月21日至8月10日),对主动申报登记的“四种车”,全额免除注册登记检验费和2007年以前欠缴的相关税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牌证工本费按规定收取,摩托车牌证工本费减半收取。

对整治行动集中申报登记阶段结束后(2007年8月10日以后)清理排查出的“四种车”,严格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从2008年起,“四种车”的相关税费,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减免。

(三)对已纳入专段号牌管理的“四种车”,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按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纳入规范管理:一是车主能提供车辆合法来历凭证或者合法来历凭证不全,但能提供证明材料说明车辆确属合法取得的;二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无盗抢纪录的;三是车辆无重复注册登记情况的;四是车辆产品已录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五是2008年的税费已按规定缴清,或经交通、税务、保险部门出具减免缓缴证明材料的。

(四)对不符合纳入规范管理条件的“四种车”,继续按专段号牌纳入重点户籍管理,不进入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系统,不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在行驶证上记载限制行驶的时间和区域,禁止办理转出、转入登记等。其中,行驶证的有效时间为一年,期满后必须换证;行驶的区域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超出文山州的行政区域范围。

(五)对已达到报废期限的“四种车”,经检验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可以延用1至2年;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

(六)对涉嫌盗抢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监理部门及时移交公安刑侦部门查处;对涉嫌走私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移交海关查处;对非法拼装的机动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解体。

(七)整治行动期间,除“四种车”外的其他无牌无证机动车,以及2007年6月1日后新购置的机动车,一律严格按规定征收税费,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凡不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整治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依靠群众,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循序渐进,务求实效;先纳入、后管理,先管理、后规范,先规范、后完善,全面开展对农村地区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清理整治工作”的原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举报及监督服务电话:2156679(州公安局警务督察队)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六月十一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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